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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改的是体制机制,革的是利益格局

2016年07月26日 09:05   来源:人民日报   贺小荣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革的是利益格局

  去年3月,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不久前结束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再次传递出信号: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凝心聚力、勇于担当,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确保完成党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能否将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信赖司法,而且直接决定和影响司法体制改革之成败。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司法作为国家判断是非、定分止争、平衡利益之重器,理应获得至高无上的公信和权威。长期以来,以层层审批为特征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既侵蚀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又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抓住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也是让人民群众信赖司法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责任制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让司法更公正,审理与裁判的合二为一,增强法官对诉辩双方争议事实的真实感受,提高了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可以让司法更高效,“让审理者裁判”排除了层层审批的行政化运行模式,减少了审理与裁判的环节,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可以让司法更权威,“由裁判者负责”相配套的责任机制、公开机制、说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大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一要恪守审判的独立性,让一切干预无处藏身。只有确保法官在判断证据、发现真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独立性,排除一切非法干预,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二要坚持司法的公开性,让审判权力阳光透明。只有实现了司法的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理由公开,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主张和理由才能完整呈现,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才能充分彰显,法官的权力与责任才能更加清晰明确。三要坚守司法的专业性,让追责机制科学有效。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任性与腐败。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机制,让法官对证据能够证明或者不能证明的法律真实负责,对选择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对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负责,可以大大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良知,确保司法的质量与效率,有效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也是在无数种可能性中选择、采信或者排除一种可能性的解纷方式。受各种证据灭失或取证方法的限制,法官要百分之百地还原和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较大困难。要让追责和免责的边界更加清晰,既要让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法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又要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范围和条件,确保法官裁量权的合理空间。这就要让审判和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让裁量的空间和底线更加严格,对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尺度和范围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从而构筑起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工作机制。

  筑牢司法责任制这个基石,需要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同时发力、共同推进。当前,在确保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稳步推进的同时,还应当加快推进法院、检察院的职务序列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尽快落实涉及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革的是利益格局,矛盾、困难在所难免。但我们坚信,只要勇于担当、知难而进,司法体制改革就会步入快车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绘就的全面依法治国蓝图就一定能够实现。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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