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在司法公开方面的探索与实践不断稳步推进,在破除“司法神秘主义”上,展现出了不少努力
日前,深圳市检察院首次对一起相对不起诉的窝藏案进行了公开宣告。这也是深圳检察机关首例公开宣告的不起诉案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等,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说到底,司法公正、公开的实现还是要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深圳检察机关首次公开宣告不起诉案件首先是落实相关法规程序要求的示范之举,是为司法公开所做的又一道加法。
不起诉案件其实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虽然最终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案件不起诉,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实质上还是构成了犯罪。因而,在司法程序的角度,审视不起诉案件,它们的首要构件其实还是“刑事案件”,而“不起诉”只是司法决定的结果和定性。就此而言,即便是不起诉,但公开宣告这一决定,并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向案件双方当事人和社会作出公告,自然也是司法公开的题中之义。
事实上,在奉行审判公开、司法公开的今天,不起诉案件的宣告当然也不应该成为特例,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类型的案件理应都共同服膺于司法公开的原则。而鉴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本来也相对更容易令公众产生疑虑,为司法的公正计,也更要提升其处理过程的透明度。此举既能够有利于压缩司法不作为和司法腐败的空间,也能最大限度避免猜忌,不让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蒙受阴影。
仅就“不起诉案件”的名称来看,其很容易让人将之与“无罪释放”画等号,不公开宣告,则会进一步强化这种错误的社会认知。这显然不利于让人们正确理解这类案件的性质,从而削弱案件的严肃性,这是司法实践所应该极力避免的“误区”。就这一点来说,不起诉案件也应该公开向社会宣告。而这与深圳检察机关所倡导的“清而不刻、严而不残、宽而不弛、和而不荡”十六字司法观恰恰有着内在的联系,更是“宽而不弛”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深圳在司法公开方面的探索与实践不断稳步推进,在破除“司法神秘主义”上,展现出了不少努力。期待公开宣告不起诉案件能够成为惯例被确定下来,走在全国前列,并成为保障司法公开、公正的又一个新起点。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