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案判决彰显司法人性化

2016年12月20日 07:39   来源:红网   符向军

  2015年7月,樊迁驾驶他人所有的小型轿车,行至江苏丹阳市万善园小区某路段处停车。在打开驾驶室车门时,撞到了沿“面机厂”北侧道路由东向西直行的伍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当时,电动车后座载有蔡芸。意外撞击造成伍斌、蔡芸受伤车辆受损。“开车门”酿惨剧,这一“巨大损害”到底“如何赔”?丹阳法院给出了答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9542元,其中对原告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30000元,酌情支持25000元。(12月18日《扬子晚报》)

  道路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带给人们血与泪的伤害和痛苦,如何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合理有效弥补受害人损失,是司法裁判避不开的话题。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最低的为十级伤残,最高的比如死亡为一级伤残。并按具体的伤残等级,结合伤残者的年龄、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等,确定应该赔偿的损失金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数额直接与伤残等级挂钩,等级越高获赔越多。但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来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等,均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划分具体明确的赔偿情形、标准和金额,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等普通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法官一般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的情况,酌情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比如构成十级伤残的为5000元,逐级递升5000元,直至一级伤残的50000元。

  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肢体损伤侵权事故,而是“开车门”造成孕妇死胎流产,表面上对孕妇身体的损害没有那么直观和严重,似乎达不到伤残的程度,但是该案事故对孕妇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痛苦却是无法估量的。对于其个人来说,不但怀胎的喜悦和人生梦想突然夭折,还有可能导致下次妊娠的困难,其遭受的精神打击和痛苦,甚至比一般的伤残等级损伤后果更严重;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传宗接代、血脉延续是我国根深蒂固的传统,对其整个家庭造成的精神损伤也是难以估量的。

  但由于该类损伤根本不属于法定伤残等级评定的范围,因“开车门”死胎流产不构成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合理弥补受害人损失是个法律“漏洞”,实践中如何判定其精神损害赔偿也缺乏可资参考的先例,处于司法审判“盲区”。可是,如果仅认定原告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14542元,显然不符实际,也有失公平,唯有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才能真正抚平受害人的“伤口”,达到情理与法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事实上,法院宣判后,被告也服判息诉,及时履行判决赔偿了原告损失。

  丹阳法院突破“常规”,依法自由裁量,酌情支持受害人精神抚慰金25000元,相当于五级伤残标准,尽量维护了流产孕妇的人身权益,符合“公正良善之术”的法律精神,彰显司法的公正和人性关怀,值得点赞。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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