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再努力纠正社会反应强烈冤错案件

2016年11月07日 15:12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

  今天(11月7日)有媒体报道说,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分组审议了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的《最高法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工作报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最高检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报道称,在审议中,有常委会成员针对这两个报告,要求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汇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时,可不可以就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追究冤假错案的责任作一下说明。包括在追究过程当中遇到了什么困难,发现了什么问题,是不是也可以报告一下”。

  最近两年,司法机关纠正了几起影响重大的冤假错案件,这其中包括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等。此外,万众瞩目的河北聂树斌案在经历种种波折之后,也在今年6月由最高法院提审,甄别在即。从这些冤假错案件被甄别纠正的社会效果看,人们的法治意识得到了加强,社会正义得到了伸张,司法程序中的纰漏得到了弥补。这样的社会效果说明,甄别纠正冤假错案件有利于司法公正,有利于公众树立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信心,从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当然,也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的那样,司法机关还应“在避免冤假错案产生和纠正以前出现的冤假错案上,应该再多下一些功夫”。“纠正以前出现的冤假错案上,应该再多下些功夫”,这不仅道出了公众对纠正那些尚没有得到公正处理的冤假错案的呼声,也表露了人们对实现司法公正的渴望。同时,以人大议事规程而言,这也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

  “应该再多下些功夫”,这其中的“再”字,既肯定了司法机关已经在纠正冤假错案上下了功夫,同时也说明司法机关还要在此方向上继续努力,拿出更大的力量“再多下些功夫”,取得更大的进展。毫无疑问,“应该再多下些功夫”的潜在前提,就是仍然有冤假错案没有得到甄别和纠正,尤其是还有一些公众始终瞩目、社会影响重大的冤假错案尚没有得到甄别和纠正。

  8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个“意见”,也同样提出了与甄别纠正财产权方面的冤假错案的相关问题,该“意见”将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作为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十项重大措施之一。“意见”明确指出:“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见光明网评论员《纠正涉重大财产案件,不妨从顾雏军案起》)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是中央对司法工作进行政治领导的具体化和条文化,是中央对司法工作的政策性指引。这种政治领导和政策性指引,以再明确不过的形式提出了依法保护产权的司法工作要求,并具体化为“抓紧甄别纠正……”和“要依法予以纠正……”的司法目标。这个目标,正是“应该再多下些功夫”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两高”上述两个报告时提出的具体要求。

  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还应在个案上多下功夫。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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