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立案登记制,自然产生了“案多”的问题。法官员额制自然出现人少的问题。两者同时推进,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急剧浮现。
然而“案多人少”并非刚刚出现,而是由来已久。案多有多方面原因,诸如市场活跃、诚信危机、网络密集、人口流动、治理失灵,但归根结底是社会转型带来的制度断裂,由此引发社会矛盾集中爆发。
过去30年,我国司法的基本矛盾是社会法治化需求与司法职业化水平之间的矛盾。目前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全国性的现象,从过去的次要矛盾和局部矛盾已经上升为我国司法的一对基本矛盾。
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是中国特有的,也不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而是司法的普遍现象。西方发达国家也客观上存在这样的问题。但由于司法观念影响和审判制度安排比较合理,才没有成为急剧冲突的基本矛盾。
司法中的案多人少从现象上看是数量问题,本质上是司法职业性和诉讼大众性之间的矛盾。从职业性角度看,法官当然是少数人,是精英化的职业人员,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
从大众性的角度来讲,老百姓会把司法看作是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这最后防线被理解为唯一防线。何况中国司法的行政化观念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民众头脑,法院或法官在他们心目中,就是政府父母官,要诉讼包揽一切纠纷,要审判解决一切纠纷。
我们提出司法的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同时,民众对司法又有平民化、亲民化和多元化的要求。司法的这对职业性与大众性之间的矛盾,才是“案多人少”背后的核心问题。
案多人少矛盾的根本解决在于转变观念,确立司法有限主义。要让各级执政者和人民群众认识到司法功能是有限的。
观察现代司法的有限性,大致表现在:一是其权力范围有限,态度谦抑,不得逾越法律规则;二是遵循消极被动原则,尊重个案当事人优先于尊重社会利益,不主动干预社会生活;三是司法资源有限,无法像行政权那样具有广泛的强制性权力;四是对抗制程序使司法成为成本最昂贵的解纷方式;五是司法要保持对社会领域中一些基本规律的遵从,比如在教育和学术案件中司法对教育和学术的遵从,对医疗卫生等涉及技术性问题的判断也要保持这种遵从的态度;六是司法主体必须遵循职业主义原则,俗称精英主义,法官只是少数人。
由此可知,司法有限性这个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司法本质上还是属于国家权力中最消极中立的有限权力,不适合过度地强调和发挥社会功能,而是要强调其法理功能,即在个案中发挥释法补漏功能,以及维权护益、控权审规和定罪量刑等功能。
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必须确立一种中国特色的“司法有限主义”理论和观念。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