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阴市一村子出台要挟性规定,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费用,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这引起不少村民质疑。对此,村干部表示这是为了督促村民交费支持环境卫生工作,不会真的借此不给村民办业务。(9月6日《华商报》)
在一些乡村,垃圾污染越来越严重。一方面,急剧的社会变迁,难免会带来“文化堕距”现象,许多村民对环境保护缺乏价值认同,导致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另一方面,公共服务的缺失,导致垃圾回收与清理“慢了一拍”。面对垃圾清理费这一新生事物,村民们的价值认知存在分歧在所难免。
不同的村民,对垃圾清理既有不同的理解,也有不同的需要;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的当下,一些村民不愿意缴纳垃圾清理费、一些业主不愿意缴纳物业费,为何?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社区环境由全体成员共享;垃圾清理作为一种公共事务,不可避免会遭遇一些人只愿意享受收益却不愿意支付成本的“搭便车困境”。
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森认为,克服人们在公共事务上的“搭便车困境”,行之有效的治理之道就是“选择性激励”,即有选择地对集体中的个人进行差异性激励。在传统社会,道德、口碑、声誉就是一种激励手段;在利益早已“去魅”的当下,对许多村民来说,物质利益成为最直接也最有效力的激励手段。
“要挟村规”将缴纳垃圾清理费与享受社会保障、公共福利的“资格”挂钩,显然是对村民正当权利的变相剥夺--二者之间并没有关联,却被生硬地捆绑在一起;“要挟村规”作为一种懒政之举,遭遇老百姓的批评质疑在所难免。那种只讲究目标正义却忽视程序正义的做法,那种“只讲结果却不讲过程”的陈旧观念,显然与时代潮流格格不入。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一些村规民约在和谐邻里关系、建构社区认同、解决公共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村规民约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却对村民具有较强的号召力与约束力。可是,并非所有的村规民约都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村规民约也难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过度利用甚至滥用村规民约,不仅损伤了老百姓对村规民约的价值认同,也会损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何尝不是一种双重伤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发挥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理社会。没有法律基础的“要挟村规”,显然经不起推敲;村规民约也要有边界意识和底线意识,不能自说自话、自弹自唱。只有让村规民约更具法治意识、更具时代气息、更具人文情怀,村规民约才会实现道德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有机结合,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杨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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