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政法学院民营经济法治研究院、北京大学出版社和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联袂举办了“中国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围绕“十三五发展规划与民营经济发展立法问题”等主题展开讨论。与会者呼吁:建立民营经济法治指标数据库,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亟待兑现的预期愿望。
说我国的民营经济的涅槃、发展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犹似“如影相随”,是一个颇为贴切的譬喻。近40年的艰辛历程,民营经济确立了明确的社会定位,且得到社会共识,即:民营经济是稳定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早在1998年的行政体制改革中,国家就提出了要让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但后来实施得并不理想。尽管国有企业总体数量大大减少了,但在竞争性领域的垄断、贪腐等问题依然久久困扰着政府决策,也使得民营经济发展一度缓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未来主要是以混合所有制为主导”,这不仅意味着要对国有企业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也预示着可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众所周知,经过改革开放的淬炼,我国业已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框架,“依法治国”也成为了我国向现代文明社会进发的主旋律。想办任何事,都得有法律依据;想办成任何事,也都得有法律保障。民营经济亦然。可以毫不夸饰地说:民营经济法治问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鉴于其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亟需深入研究,提高理论的清晰度。对于民营经济的法治建设有三点不可轻忽:一是必须准确界定、全面梳理民营经济法律体系,尚有法律空白的应当及时补上;二是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态势、新问题,原有法律尚未顾及的,应当通过修订的方式加以纠偏、完善;三是国家的法律及政府的法规、规章要有利于激发民营经济的生机和活力,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应当叫停,甚或废止。譬如,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操作器械时不够认真而酿成工伤事故,责任由民营企业主全部承担,由此出现了一些员工故意骗取工伤赔偿的情形。这一关涉“道德风险问题”的法律规定显然对民营企业主有失公平、公允、公正。
毋庸讳言,我国民营经济总体发展良好,但仍有不少“短板”现象,诸如:民间投资领域尚未实质性突破;民营企业在市场的地位尚不完全平等;在司法层面对民营企业家的违规行为不够宽容,常有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的泛化倾向;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等等。由此可见,建立民营经济法治指数乃当务之急,刻不容缓。我认为,民营经济法治指数至少要关注这么三方面的内容:一、公司财产权保护问题。它涉及公司产权归属、股权设置、公司实际控制权等核心权利分配问题;二、公司经营权问题。它涉及公司的治权,包括公司的管理架构和管理模式;三企业法治文化问题。
倘若从理论应然的角度论之,我国近40年的民营经济发展全然在法律框架下运作,应有其法治指数;倘若再以现状实然的角度视之,且不说数据库,就连最起码的一些法治指数都阙如。近年来,上海政法学院民营经济法治研究院以“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开拓精神,致力于我国民营经济法治指数研究,通过对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香港法治指数及我国地方性如余杭、南开法治(治理)指数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结合我国法治环境现状选取影响民营经济法治环境指数的参照系,确定各个因素在指标体系整体中所占权重,构建起层级分明的民营经济法治环境指标体系。虽说这还是一个初具雏形的框架,但它聊胜于无,至少昭示世人:我国在建立民营经济法治指标数据库方面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方向对头,目标锁定,矢志不渝走下去,愿景定会越来越近,越来越清晰。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