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一村民为自己母亲办寿宴,但当天就被举报违规办宴席,随后,这位村民被要求缴纳650元,一份现金缴款单显示,这笔钱是“违规办宴席认识费”。该村民对此有疑惑:自己只是一个普通村民,办了十多桌宴席,怎么就违规了呢?南坝镇纪委表示,为了制止当地频繁办酒席的风气,各村此前均出台了村规民约,按该村民所在的龙湾村规定,该村民违反了该村的村规民约,故做出上述处理。(8月24日《成都商报》)
对南坝镇有关部门的质疑,并不意味着对其居心的怀疑。根据该镇干部的解释,该镇此举是为遏制日渐上涨的“办宴席请客的风气”,减轻群众人情来往上的负担,其出发点是好的,而其客观结果也必然是令人乐观的。但问题在于,好的居心和好的结果不应以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做法来实现。否则,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做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会盖过正面影响,贻害无穷。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权利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地赚取财富,也有权利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富,而他的这些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横加干涉,包括公权利机关。一个普通的村民,既不是党员干部,也没有什么特殊身份,做寿的是自己86岁的老母亲,请的也是自己亲戚和朋友,请谁不请谁,都是他自己的事情,愿意花多少钱,也是他自己的事情,来的亲戚朋友愿意拿多少礼金,也是亲戚朋友自己的事情,这些与村镇有何关系?
如果再进一步,一个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有没有权利对自己合法得来的财富进行挥霍?或者说,人有没有奢侈生活的权利?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挥霍财富和奢侈生活同样属于个人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对此,别人可以看不惯,却不能因为看不惯就“干掉他”。
如果说挥霍和奢侈触碰了什么,那也只能说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在大多数社会中,挥霍和奢侈通常都被认为是一种不好的行为,常常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或负面的个人评价。但是,在对方的行为不违法的情况下,也只能如此而已。在当事人那里,套用当下一句流行语,就是“我就是喜欢你看不惯我却又干不掉我的样子”。
对于新闻中的这位村民来说,他的行为充其量也只是违反了村规民约而已,并且是并未形成明文规定的村规民约。但村规民约的意义更多的是软性约束,而无法进行强制性惩罚。况且,无论是村里还是镇里,对这样的行为都没有罚款权。所以,所谓的“违规办宴席认识费”本身就是违规违法的。
表面上看,这样的罚款措施有利于“震慑”“违规办宴席”者,扭转当地大摆宴席的风气,但权力的触角一旦伸到普通人的餐桌上,深入到纯私人的领域,势必使普通人产生动辄得咎的恐惧,事事无所适从。而且,这也会促使更多干涉个人生活的“村规民约”的产生,助长借“村规民约”之名行个人控制之实的风气,滋生乡村恶势力,进一步损害村民合法权益。
文/张楠之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