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法治的“钢牙”莫要“龋”了!

2016年08月18日 15:30   来源:人民网   宗国

  走进上海的石库门,就仿佛踏入了时光与记忆的隧道。在那古老而绵长的的氤氲气氛中,从1910年晚清重臣盛宣怀建造起,不时晃动着上海市民的生活烟火气、革命者在此的秘密活动、文人骚客在此的酝酿创作。

  可就在最近,这一幕幕刹那间被商业化的斧钺“劈”散了。均益里和钱江新村石库门建筑,尽管上有《文物保护法》、下被列为《上海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但这介于“准文物”之间的老建筑,还是忽然被拆除破坏。“拆掉一座城楼,像挖去我一块肉”,梁思成这句话让越来越多上海市民感同身受。人们不禁会问,如此接二连三地强拆,到底是谁给了开发商那么大的胆子,敢毫无顾忌去拆毁那些“城市的灵魂”?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方面,随着中国城镇化速度加快,文物保护和开发建设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令人尴尬的是,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20年间我国共有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如北京四合院,从上世纪80年代的6000多处,到2012年,堪称比较完整的只剩1000多处。法治的“铠甲”,在商业利益、发展诉求的冲击下,显得颇为“孱弱”。

  从微观层面看,没有法治镌刻的山河,就没有敬畏雕镂的人心。当前,大规模旧城改造中的房地产开发,是造成文物大规模灭失的重要原因,其中“法人犯法”的问题尤为突出。2015年度,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的案件中,法人违法案件占78%。其中包括山东即墨擅自拆除多处普查登记文物;湖南省永兴县违法新建旅游开发设施,拆除了部分文物建筑等。站在法治中国的今天回望,从北京的梁林故居,到济南的英领事馆,再到南京的张治中公馆……一块块青砖黛瓦仍然不时在被拆毁,可见法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近年来,我国重新修订过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增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将文物保护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两高”还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2016年起对严重损毁名胜古迹者将被处刑罚。即便如此,还是发生了已被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上海石库门的强拆事件,可见,文物保护贯彻法治的链条还存在断裂之处。

  “损毁名胜古迹入刑”,不能停留在纸面上,不能只是看起来很美,法治钢牙莫要龋了。诸多案例表明,一些地方官员甚至与房地产利益集团相互勾结,形成利益输送关系,致使“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贯彻文物的法治保护,需要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文物保护重大损失、带来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应该严格追究相关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对开发商故意损毁文物古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以经济罚款代替刑事处罚,否则,罚再多的有形金钱也挡不住无价文物的被毁。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应追究决策者的党纪政纪方面的纪律责任,调查违法决策背后有无涉及腐败的利益输送关系。

  文物保护不得力的城市,涂抹再多的经济粉底,也遮不住历史的“裂痕”;焕然一新的城市建设即使拉升了高度,却也丢掉了厚度与深度。如此,再多的摩天大厦也难以载动人们的乡愁。越是灯红酒绿的时代,越要拒绝城市建设凌驾文物保护之上,越要拒绝商业力量凌驾于法治权威之上。

  近日,国家文物局也发布通知,决定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展开专项行动,严防、严查、严办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惩治力度,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依法治国的时代,要保护好“城市的灵魂”“历史的见证”,就必须用法治的“钢牙”啃下一切“破坏文物的硬骨头”,让违法损毁文物链条上的每一个法人、每一个犯罪分子都付出沉痛的代价。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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