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日前通报了2015年度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2015年,国家文物局接报各级文物安全案件143起,其中包括文物火灾事故23起,文物盗窃盗抢案件29起,古文化遗址、墓葬被盗掘案件83起。2015年度,在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案件中,法人违法案件占78%。
“文物执法与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语出国家文物局督查司司长之口,权威性毋庸置疑。目前,伸向文物的“黑手”主要有二:一是盗窃集团,一是法人违法。前者以本月初在首都博物馆举办的《五色炫曜——南昌汉代海昏侯国考古成果展》为例,海昏侯墓考古领队杨军曾说,“要是再晚一天接到报告,海昏侯墓可能就要遭到洗劫了”;后者以山东即墨实施“即墨古城片区改造项目”为例,擅自拆除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山街五福巷和多处普查登记文物,新建大量仿古建筑,损失难以挽回。
收藏家马未都曾说,有一次,陕西省发现了两个古墓,土层保护得很好,以为没被盗挖过,谁知考古队挖到四层楼深时,居然发现了“娃哈哈”矿泉水瓶。“十墓九空”是业界行话,用以形容古墓遭盗挖现状。盗墓是一门古老职业(资料显示,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盗墓行为),到今天仍然未完全杜绝,但它毕竟属于偷鸡摸狗的、小规模的违法活动,无论是破坏力还是可防范性,与文物法人违法不可同日而语。后者则是公开的、大规模的,一次“改造”摧毁的就可能是一片旧城。
解剖“即墨古城片区改造项目”这只“麻雀”,我们看到“注入现代元素和城市功能,同步实施墨水河综合整治,改变居民生活方式,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高标准建设三大安置区,打造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新型社区”等文字描述。借“旧城改造”、“环境改善”、“发展旅游”之手,拆毁古代建筑、毁坏文物本体、破坏历史风貌,几乎是个别地方政府或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路径依赖,“正确”得让外界难以反驳。即便被群众举报,文物保护部门或司法机关介入,因法人违法,责任比较分散,惩罚难有震慑力。何况,“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本来就是一个世界级难题。
“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大量的法人违法,恰恰是对本规定的解构。国务院日前印发意见,重申地方人民政府的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国家文物局也从2016年开始部署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对法人违法案件做到“零容忍”。
“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零容忍”,制度供给侧改革与执行力提升,形成双重倒逼,让地方领导干部绷紧文物保护这根弦,在城市改造、城乡建设中将其放在更显要位置予以考虑。对于文物保护来说,未雨绸缪比亡羊补牢更有价值、更加重要,要是不可移动文物被毁掉了,事后问责再多人,文物也不可再生。是故,文物保护一定要关口前移,移到项目立项之前。其实,此理念也散见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只是困在执行环节,有待破解。
“大棒”之外,文物保护还要“胡萝卜”——对文物保护进行适度补偿。对文物密集地区,除了财政支持,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有助于缓解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让民众分享到文物保护的成果。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