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不是包治百病的监护人

2016年07月19日 07:47   来源:燕赵晚报   □龙继辉

  陈女士等四姐妹雇佣59岁的保姆任某照顾瘫痪在床的86岁的母亲,4个月后,老人发生骨折,后因冠心病死亡。由于认为任某擅作主张将老母亲抱到椅子上导致骨折,继而引发身体衰竭去世,四姐妹将任某和北京福雨雯新家政服务中心告上法庭,索赔38万余元。败诉后,四人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维持了原判。(7月17日《北京晨报》)

  孝敬父母,要孝思不匮。不能因为请了保姆,就把赡养义务全权委托给保姆,从而当起“甩手掌柜”。尤其在母亲86岁高龄又瘫痪在床的特殊时期,女儿的孝敬更应24小时“不打烊”。母亲骨折了,女儿就应及时送至医院医治,而不是让保姆一个人“战斗”,以至于引发身体衰竭而死。等到母亲撒手人寰后,才“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为母亲“报仇”,这不是孝道的表现。保姆不是监护人,更不能包治百病。

  本案中,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判决结果公平公正,毫无瑕疵可言。不管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确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这个法条可以看出,保姆和家政服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保姆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情节。

  要说保姆故意,显然是鸡蛋里挑骨头——无中生有。再看看保姆是否有重大过失。一个瘫痪老人,常年都躺在床上,需要不断翻身预防褥疮,保姆将其抱到椅子上很可能是老母亲的真实意愿,并非保姆擅作主张。就算保姆擅作主张,毕竟也是出于一番好意。椅子是人们闭目养神的好“靠山”,这是妇孺皆知的常识。而且,一个59岁的保姆独自把瘫痪病人抱到椅子上,难免顾此失彼。因此,不要说保姆没有重大过失,笔者甚至认为保姆根本连一般过失都没有。全心全意的精心呵护换来如此恩将仇报,你让保姆情何以堪?《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由于女儿没有提供保姆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证据,更没有提供骨折与母亲身体衰竭而死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证据,败诉自在情理中。

  尽孝要在生前。除了物质生活保障外,还要多关心体贴。常回家看看,常给老人煲煲“电话粥”,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才是最大的尽孝。《纪孝·行章》讲孝敬要做好五点:“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至今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案判决具有很好的正能量现实意义,为保姆解除了从业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保姆才愿意承担照顾老人的委托责任,“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才能理想照进现实的镜子里。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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