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贿赂款做慈善的贪官可以原谅吗?(图)

2016年06月21日 10:29   来源:东方网   王羡古

  贪官污吏人人痛恨,可要是贪官拿收受的贿赂款捐给福利院做“慈善”,这样的“贪腐行为”是否就变得可以原谅了呢?这样的“慈善家贪官”是否就应该被赞扬和歌颂了呢?这并不是笔者闲着无聊胡思乱想,中纪委官方网站近期就披露了一些落马贪官存在将赃款用于社会捐赠的行为,这个事情不搞清楚,难保不会有更多贪官幻想以此充当自己的“免罪金牌”。

  事实上,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有明文规定,饭食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

  可能有的人会觉得这太“不近人情”,甚至有人觉得这样的“贪腐行为”在事实上为慈善和公益事业做了贡献,值得肯定和赞扬。其实不然,贪腐就是贪腐,不论披上多么美丽的衣衫,也掩盖不了贪腐行为本身的丑陋。我们的法律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为了给贪腐分子留下一条犯事后减轻罪责的“后路”。否则,那不是更“鼓励”了一些人去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而且,从一些“贪官慈善家”的表现来看,他们的确拿出了一部分赃款用于社会捐赠,但也有相当大部分的贪腐所得用于个人享受和挥霍。难道我们能因为“捐赠”的“小善”而忽略其贪腐受贿损公肥私的“大恶”吗?这就相当于做了坏事之后,烧香磕头求神佛保佑一样,你愿意上苍庇佑这样的人吗?

  不管最后赃款去向如何,贪腐行为都是在出卖国家的公权力,是在以权谋私,是在损公肥私。行贿受贿无外乎权钱交易,撇开赃款去向不说,贪官们给予行贿者的那些“便利”本身就是一种罪恶,就给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失。倘若因赃款流向“慈善”而忽略了这一关键问题,那不是成了选择性失明吗?不是让有些人因此而成为了漏网之鱼吗?

  所以说,千万不要被贪腐官员那些看起来披着“慈善外衣”的行为所蒙蔽。不管贪官们给自己的行为贴多少金,不管他们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多少看起来值得同情和理解的借口,都不能掩盖他们违法犯罪的事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慈善更不能成为贪腐者们可以任意进出的“后门”!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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