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昨日下午,一名男子在硚口区东风菜市场偷电动车电瓶,被众人发现后追打。逃跑四五百米后,在附近停车场内倒地身亡。记者获悉,死者系惯偷,且患有重疾,还有吸毒史。其死因是猝死还是被打死,还得等警方尸检报告出来。法学专家表示,如果小偷是被打死,那么打人者需承担法律责任。(见6月4日的《楚天金报》)
追打小偷致小偷死亡,如果事成立,打小偷者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那就是好心办傻事了。不过,该小偷本身患有重病,且有吸毒史,该小偷到底是被打死的,还是因剧烈奔跑突发疾病猝死,要等警方尸检报告结果。
追打小偷致小偷死亡,这种不正确对待小偷的做法,在居民中经常发生,最显眼的就是抓住了小偷进行示众。对于小偷,我们提倡群防群治,群众抓小偷也是社会大为倡导的,但抓小偷是一回事,处理小偷却是另一回事。每个人有抓小偷的权力,却没有处罚小偷的权力,更不能对小偷进行殴打;否则,越俎代庖,只要小偷出现了轻伤以上的伤害,殴打者就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等于是把好事变成坏事、有理变成无理。不仅起不到教育、感化小偷的作用,反而有可能对小偷造成伤害而构成犯罪,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是,时下,群众抓小偷追打致人死亡事件在各地都发生过,有的人因此而被判刑。所以,遇到此类事件,正确的的做法是,将小偷扭送到派出所处理,或等民警赶来处理。因为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惩罚小偷是有法可依的,任何人抓住了小偷都应该移交警方来处理,擅自殴打小偷,或者将小偷捆绑标牌示众,得不到法律支持与保护。毕竟,小偷也有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随便殴打小偷,或者对小偷标牌示众,直接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属于违法行为。其背后折射出不少群众的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依法办事的意识亟待“补课”。
当然,群众追打小偷,或者将小偷标牌示众,多少代表了群众对小偷的痛恨与对自身安全的担忧,有关部门理应加强监控、排查,防范,解群众之忧。同时,将群众追打小偷,当作一种反而教材,当作一道教育警钟,提醒每个公民应当勇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只是在防范和处置小偷时,一定要保持理智和克制,切不可“恶”治“恶”。毕竟,在法治社会里,一切都应该依法办事,不能因为痛恨小偷就擅自侵犯小偷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应该遵守的底线;否则,以“恶”治“恶”,是没有后悔药吃的。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