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禁烟必留“后遗症”

2016年06月02日 14:31   来源:荆楚网   孙林峰

  昨日是第二十九个世界无烟日。但据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讨论的专家介绍,条例草案的最新版本已将“全面禁烟”修改为“选择性禁烟”,出现了“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可以设吸烟区”等条款。(6月1日《新京报》)

  立法,本来是让禁烟“前进”的,而部分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的条款,就是在法律上“开口子”,不仅违背了全面禁烟的初衷,而且可能是控烟立法的一次“倒退”。一旦条例最终采纳了“选择性禁烟”,势必与我国早已签署的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产生冲突和抵触,由此带来的二手烟扩散、控烟效果缩水、执法难度增加等,都将是不可避免的“后遗症”。

  我国控烟立法经过了一段漫长历程。早在2003年,中国就签署了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承诺将就无烟立法。2014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在控烟倡导者看来,送审稿内容综合全面,没有留有禁烟“死角”。当时,世卫组织认为,若能完整通过该条例,中国的控烟工作将往前迈一大步。

  然而,此后条例草案被不断修改,目前的草案允许一些诸如餐厅、酒吧和酒店等公共场所设有吸烟区,明显与我国签署的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存在抵牾。如该公约第八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实施准则明确,建立100%的无烟环境,接触烟草烟雾没有安全程度可言,指定吸烟区,不能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可见,“全面禁烟”改为“选择性禁烟”,是与国际公约背道而驰的。其实,在这方面我们已有深刻的教训。比如:2008年奥运会时,北京市政府规定保留室内吸烟室和吸烟区。这一规定被人称为“开了口子”,国际控烟组织将该规定看作是“开了一个坏头”。

  毋庸置疑,“全面禁烟”改为“选择性禁烟”,使控烟立法明显失去合理性,也会导致二手烟扩散,危害民众健康。公共卫生研究证明:在室内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区,如同在游泳池里设置便溺区一样,即便室内安装了新风系统,也难以完全避免烟霾四处扩散。这是因为,吸烟区中的烟雾能够经过与全部建筑共享的通风系统、经过人员进出房门,流散到工作场所内的其余空间,从而对他人健康形成损害。所以,让无辜群体至于二手烟环境中,不但不能被接受,而且也是不能容忍的。仅从这一点而言,亟需禁烟条例在“全面”这一规定上“扎紧”,而不能“松口”。

  其实,除了危害民众健康,“选择性禁烟”还会留下执法难度增加的隐患。全球经验表明,带有漏洞和例外的(室内公共场所)无烟立法会使执法难上加难。如果规定室内全面禁烟,执法人员要取证就很容易;但一旦实施“选择性禁烟”,执法人员还要对现场进行甄别,这就加大了执法难度。如果甄别不清楚还可能会产生冲突,或因制度的模糊性而削弱其效力。同时,一旦国家层面的《条例》允许设置吸烟区,势必与此前许多已出台的“地方性全面控烟条例”构成明显的冲突,并将后者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步,导致地区性已有的控烟成果半途而废,甚至前功尽弃。目前,全国已有18个城市实施公共场所禁烟令,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允许一部分室内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区,必将使这些地区的控烟效果功亏一篑。

  当然,在《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的立法博弈中,支持“选择性禁烟”的一方也有自己的理由:控烟履约不能“片面化、扩大化、绝对化”,公共场所立法忽视了3亿烟民的权益;烟草是财政贡献大户,控烟会使烟草销量下降,影响就业、扶贫;严格的控烟法规,在中国部分地区很难实施,设置吸烟区是可行的;目前全国公共场所立法时机不成熟……但,这些反对“全面禁烟”的理由,说白了还是从所谓的经济利益出发,根本没有考虑公众的健康权益。因为烟草业是典型的“健康危害型产业”,其税收贡献完全不足以弥补全社会的成本付出,如果推行“选择性禁烟”,就等于延续“先吸烟,后治病”的模式,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

  总之,控烟立法没有任何理由“开倒车,没有任何理由实行“选择性禁烟”。中国亟需的是一部彰显“刚性”的全面控烟立法,否则一旦有“弹性”空间,控烟立法就会留下“败笔”。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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