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在经过一年多的意见征求后即将出台,据悉,《条例》最初征求意见稿中的“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全面禁烟”,现已被修改为“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可以设吸烟区”。对此,曾参与《条例》起草专家表示,“非常震惊,没有想到倒退这么厉害。”(新华网 6月1日)
在第二十九个世界无烟日来临之际,我国控烟立法亦有新进展,据悉,草案的最新版本已将“全面禁烟”修改为“选择性禁烟”。对此,一些人表示非常失望,认为国家控烟立法是在“开倒车”。究竟是不是在“开倒车”,我们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吸烟”的问题。
“吸烟有害健康”,这句话大家耳熟能详,但不一定理解到位。这个“健康”一是个人健康,二是他人健康,也就是说个人的吸烟行为导致的后果可能由他人来承担,就吸烟行为来说,它具有负的外部性,即个人吸烟他人遭殃。当个人行为与他人健康发生冲突时就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调节。应当承认,将控烟纳入法律范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表现,值得点赞。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均衡对等。在立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既要强制履行义务,也要善于保护权利,这体现了法律的神圣性。在控烟立法中,法律应该限制的是那些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的吸烟行为,在不危害他人健康的前提下,个人是否吸烟应属于个人权利选择,对于这种选择自由权法律应当保护。因此,从“全面禁烟”到“选择性禁烟”,一词之差非但不是“开倒车”,反而是在“开快车”,表明我国立法过程愈加审慎、愈加成熟。
当然,从健康角度出发,我们还是要提倡大家少吸烟、不吸烟。同时,在执行控烟条例过程中,要做到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监督到位、处罚到位,全面落实好“选择性禁烟”,让“乌烟瘴气”消散于“蓝天白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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