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禁烟”是开倒车还是立法平衡

2016年06月02日 08:42   来源:深圳特区报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曾明确“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全面禁烟”。但条例草案的最新版本,已将“全面禁烟”修改为“选择性禁烟”,出现了“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可以设吸烟区”等条款。

  允许一些娱乐场所设立吸烟区,如此“选择性禁烟”是倒退。控烟立法,不能走回头路,更要能对得起肩负的社会责任,要能信守诺言,履行自身的承诺,而不能替烟草既得利益者背书,损害民众利益。希望《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的最终出台能不受既得利益者影响,能真正体现民意,维护民众权益,对违背民意与损害民利的部分,予以修改或删除。——戴先任

  作为我国一部专门的控烟法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呼之欲出。但令人大失所望的是,在最新版本中,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变成了“选择性禁烟”。这是控烟立法在“开倒车”。而烟草行业人士曾公开辩称,“烟草每年利税近万亿,是国家支柱产业。”问题是,烟草每年利税近万亿,烧掉了多少社会成本?应坚持“全面禁烟”不动摇,同时,执法主体要明确,处罚措施要强化。——张西流

  类似全面禁烟看似严厉,但在商业场所能否有效落实,很成问题。背后的执法成本巨大,控烟效果也不一定好。一些主张全面控烟的人士追求的是单目标,而政策制定者不得不追求多目标。追求室内禁烟的单目标,容易迷恋“严刑峻法”,容易迷恋“强权干预”,而不管被禁者是否享有自由经营的权利,不管貌似严格的条例能否有效落实。但是,政策制定必然是多目标系统,它必须考虑“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必须考虑执法的成本和实际的收效。——舒圣祥

  如果为了维护吸烟者的吸烟权利,便不禁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显然会令不吸烟公民的权益遭受损害。反之,如果为了维护不吸烟公民的权益,便硬性规定烟民在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情形下亦不能吸烟,无疑也会损害吸烟者的权利。《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最新版本中规定一些娱乐场所可以设吸烟区,相对更为接近立法平衡保护原则。

  ——魏文彪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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