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满载20多吨百货用品的大货车途径广东某村时不慎侧翻在水稻田中,货物生产公司随即请来20名工人帮忙将货物从田间搬上来。由于围观人群较多,不少村民混入工人队伍中假装帮忙搬运,实际上将一些玩具、零食等一包包地往村子里搬。(4月22日《梅州日报》)
近年来,关于村民哄抢货物的事情可以说并不鲜见。2014年9月1日,吉安市吉水县樟吉高速K65公里处发生车祸,当地村民用摩托车哄抢散落的辣椒;同年10月31日,济广高速公路1392km处两货车因追尾而同时侧翻,散落在地的柚子被附近村民一抢而空;2015年8月23日,在河南驻马店泌阳县,一辆大货车发生倾翻,20吨苹果同样遭到了“洗劫”。而在这些哄抢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的是部分民众道德素质的低劣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对此,顺其自然的道德呼唤和法律管制似乎太显虚无而没有实在的益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先圣孔子留给后人的至理箴言。笔者敢问这些哄抢者,假使你家财物因意外散落而遭众人围抢,你该作何感想?恐怕也不过是疯狂地指责和批评这些“强盗”素质低下,抑或说“抢吧抢吧,我曾经也这样抢过别人”?这样的问题若换位思考一下,其答案是相当明确的。但为何如此显而易见的道理却在部分几近野蛮的民众眼里显得那么地苍白无力?笔者认为,这和损人利己的自私心理和法不责众的强盗思维是分不开的。
不置可否,人都有其自私的一面,但谋取自利是有界限的。在交通事故现场,为满足个人私欲而哄抢他人财物,这是一种趁火打劫、损人利己的行为,对于已经遭受车祸灾难的车主而言无异于是火上浇油。在他人遭遇困难之时不但不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反而雪上加霜地扩大事态的严重性,实在令自诩助人为乐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国人所不齿,这也是对倡导文明、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亵渎。道德的界线显然已被突破。
对于哄抢行为,我国早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就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更是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铁铮铮的法律法规面前为何还有明目张胆的哄抢事件发生?原因在于部分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倚着所谓“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大搞、乱搞哄抢他人财物的活动。尽管人数众多确给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但从中依然可以窥见出我国相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管理态度助长了这股“法不责众”乌烟瘴气。
今后要想和公路边的哄抢事件说再见,必须讲“实”。看似毫无约束力的道德呼唤和形同虚设的法律管制对于管控哄抢行为毫无益处。社会舆论当贴合实际地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而政府部门则要采取从严执法、绝不姑息的态度绝对依法办事。让道德切实回归,让法律坚决落实,哄抢事件便不再有可趁之机。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