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郑州一家文化公司招聘,要求应聘者要在简历中介绍自己的星座、血型,其中“总裁助理”岗位要求求职者为处女座或双子座。今年刚从新乡一高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小胡,前几天也遇到了类似的事。他在网络求职时,看到一家很中意的企业,唯独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只招处女座。(4月14日 《河南商报》)
在企业招聘中,以属相论成败,以星座论英雄,并非个案。时下,多个地区均有企业以属相或星座作为招聘限制条件。“属相招聘”和“星座招聘”,这两个新造的词汇也不胫而走,即某些用人单位,根据十二生肖的命相关系或星座运势来招聘员工,用属相或星座相合相克来决定人才取舍。可见,如今在少数地方某些企业,就业不仅是知识和能力的博弈,也是属相和星座的竞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病态。
由于工作性质、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单位对应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应聘者也可以考虑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要求,去应聘适合自己的岗位。但这些特殊要求必须有一条底线,不能无视科学、公平等基本要素。而完全靠属相、星座这些要素来评判一个人,既没有科学依据,也过于绝对化,甚至有属相、星座歧视的嫌疑。殊不知,属相、星座歧视,虽然没有乙肝歧视、性别歧视、相貌歧视等那么露骨,但确实属于变异的就业歧视,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虽然目前我国对属相、星座歧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到就业应聘的问题,就可以在相关法规中找到反就业歧视的条文。比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又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如果劳动者在就业时,遭遇到了属相歧视或星座歧视,要注意取得相应证据,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不过,从现实来看,仅靠劳动者个体维权,显然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就业歧视的现象,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上还应该更尽心。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