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规范不文明行为,法律如何走进道德

2016年02月05日 07:16   来源:法制日报   

   漫画/朱慧卿

  核心提示: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吐痰……长期以来,这些不文明行为一直处于道德层面,大家都只是知道这样做不好,而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不过,在杭州,这样的情况将成为历史。从今年3月1日起,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车外丢烟蒂、抛果壳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违者将受到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被记录个人信用信息(2月4日《现代金报》)

  打造信用记录升级版

  □ 史洪举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杭州市出台法律性文件,将不文明行为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就是很好的尝试。不过,笔者认为,为切实提高不文明行为的成本,倒逼人们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提升社会文明水平,还需要打造信用记录的升级版,确保及时、准确地记录不文明行为。

  仔细梳理《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笔者认为应该更多地加强文明行为与信用记录的关联性。第一,条例中对很多行为均属于倡导性规定,没有相应的惩戒后果来保障,即便有人实施不文明行为,恐怕也不会受到惩罚。第二,公民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假使行为人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记入信用记录。第三,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方作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第四,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执法人员有权获取行为人身份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现场查验。

  那么,以最近的杭州地铁“咆哮女”为例,其在公共场所大声打电话这一行为本身就不会直接受到任何惩罚。其与劝阻的乘客发生言辞激烈的争执不属于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也不会受到罚款且记入信用记录的惩罚。进一步讲,如果其辱骂了劝阻人,旁观群众投诉至地铁管理人员,但由于地铁管理人员不具有执法权限,也只能加以疏导劝阻。再进一步,假如地铁管理人员有执法权限,但疏导无效,冲突升级,而其查处该行为时“咆哮女”拒绝告知个人信息,那么,只得请求公安机关支援。

  也就是说,囿于立法权限,地方政府在以法律手段惩戒不文明行为时心有余而力不足,以致于很多约束规定形同虚设。不文明行为的成本依然极其低廉,这显然是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过渡期间道德约束乏力和法律制约不足的尴尬。不难推测,《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生效实施后,会让有关部门很难堪,因为其并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据报道,为促进社会文明建设,通过法律形式将部分道德规范变为法律规范,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均有相应的做法。在新加坡,随地扔烟头、高楼抛物、如厕后不冲水等不文明行为都可能面临惩罚。在香港地区的地铁、电车、机场等公共场所,饮食、讲粗话、不排队上下车等不文明行为都构成违法,最高可判罚款2000港元至5000港元,情况严重的还将处以监禁。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即便行人闯红灯,也可能抹黑其信用记录,给经商、工作等方方面面带来影响。

  我们所接触的不文明行为不是太少,而是太多。我国目前的信用管理和惩戒措施不是太多,而是层级太低,效力太弱,作用有限。有关部门势必尽快建成健全的、全国统一的信用管理体系,确保信用管理融入各行各业,覆盖各个层面。届时,行为人在任何地方的不文明行为或违法行为,不仅面临着罚款,而且更可能影响到其在全国各地的就业、经商等,这才是名副其实的信用管理。

  大数据创新执法手段

  □ 刘 勋

  对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其实很多城市都有相关的立法,只是立法等级层次各不相同而已,但是立法的目的都是希望利用立法约束不文明行为。用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来救济道德文明,从来都是立法容易执行难,“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这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如果寄希望于通过立法来约束不文明行为,同时大量的不文明行为又不能高概率地被处罚,那么这样的立法将无法发挥出约束力,最终则会沦为中看不中用的法律花瓶。

  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属于轻微性的不道德行为,而且发生的过程瞬间就完成,消除这种不文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成本也较低,相比较这类不文明行为发生迅速、危害轻微等特征,依靠传统的执法处罚成本就非常高。

  执法处罚的力量需要财政支撑,因此执法人员的数量肯定有限,让执法人员通过肉眼观测,对所有不文明行为人进行处罚,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无限增加执法力量更不符合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有些城市通过立法方式救济道德文明,会通过行政奖励的方式来解决执法力量不足和取证难的问题,但是行政奖励仍然要靠财政支撑,财政经费毕竟有限,这种依靠奖励解决执行问题的方式依然难以为继,况且行政奖励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如果没有行政奖励支持,简单依靠热心群众的举报效果很难尽如人意,新闻报道当中也提到绝大部分市民不会去劝阻,原因很简单,就是不想招惹是非。的确,如果遇到通情达理的人还好,如果遇到“咆哮女”“鸡爪女”这种情况岂不是自找麻烦?这是人趋利避害的本能,无可厚非,如果某种不文明行为不是因为直接影响自身的利益,那么恐怕绝大部分人也只是将劝阻停留在心里。

  如何破解立法约束不文明行为的执行难题,其实就是利用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救济文明道德成败与否的关键,笔者认为必须创新执法方式,不能继续依赖传统的执法方式来新瓶装旧酒,同时,执法方式的创新应该成为此类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执法创新必须要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执法机关应该为那些因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受委屈的群众撑腰,日常生活经验证明,恰当的劝阻对于约束不文明行为的效果最好、成本最低,执法机关应该表彰鼓励这些因为劝阻受委屈的群众,消除群众对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后顾之忧,来自执法部门的精神奖励比物质奖励更易被群众重视。执法创新要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建立威慑力。将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规定、被处罚案例、信用记录影响等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信息技术进行广泛传播,同时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竖立电子屏幕进行滚动展示。执法机关还可借助公安机关的公共摄像体系,开发出能够捕捉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镜头的软件,同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不文明行为镜头能被执法人员即时获取,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提升执法处罚的效率。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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