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追责必须体现司法公平

2016年02月02日 07:43   来源:红网   曲征

  1日凌晨,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均获行政记错、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认为:这样的追责结果,有比没有更残忍。(2月1日《北京青年报》)

  作为一个时代背景下制度缺陷造成的悲剧,呼格案在国内引发强烈关注,对于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也应该依照法律程序、法律条文进行追责。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均获行政记错、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这样的处分,与一条枉死的人命相比,显然太轻了。

  人命关天。对于司法机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隐瞒或伪造证据的办案人员,依法进行追责,令其付出必要代价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对于刑讯逼供,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具体到本案件中的责任人,公、检、法三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应该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受到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仅仅来个记错、党内严重警告,无法服众。

  呼格案是一起典型的错判案例,当初对于错判做出“贡献”的人员,理应受到严厉处罚,以儆效尤,正如呼格母亲尚爱云所说“该谁承担的责任,谁就一定要去承担。这也是为了让以后的办案人员不再犯错。”从另一个角度讲,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而司法人员的个人行为也是维系社会公平的基本保证,因此对于司法人员的过错就必须做到“零容忍”,出了问题就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司法人员最崇尚“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治国理念,他们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也是在昭示法律精神,也是在树立法治榜样。可是记错、警告处分,这种浮皮潦草的处罚,不仅起不到警示作用,反而产生负面影响,在“办错案不过是记错、警告”的暗示之下,司法人员的办案作风会更加失却严谨,这是最令人担心的。

  呼格的母亲此前对记者表示,她跟老伴儿几乎每月都会去呼和浩特市中院、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询问调查进展情况。但没想到,会是这种处理结果。媒体此前报道,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对于呼格冤案,“公检法三家的责任人都跑不了”,可是以现在的处理结果来看,究竟这句话有没有实现,大家都心知肚明。呼格案从平反至今,没有一个部门登门道歉,没有一个人给呼格的父母说一声“对不起”,如今又出现这样的“追责结果”,这让呼格的在天之灵如何安息,又如何安慰呼格父母的伤子之痛?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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