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严肃追责更要理性反思

2016年02月04日 07:21   来源:法制日报   叶 泉

  这两天“朋友圈”一直在谈呼格案的追责问题,大多数人都认为这种追责太轻了,充其量是罚酒三杯。本来不想就此事再谈了,原因无他,就是因为司法纠错的艰难。透过河北聂树斌案就可以想象出呼格案的纠错人员顶着何等巨大的压力,不但平反了冤案,而且还走到了追责这一步,这已经十分不易了,不想让人觉得我们站着说话不腰疼。但是面对网上的一些过激言论和情绪化的表达,有些话还是应该说的。

  首先,追责是不是太轻了?判断这个问题必须依法依规。本次追责共涉及27人,人数是不少,但是根据司法机关的追责规定,司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要追责。那么,这27个人都存在哪些故意和重大过失呢?这个问题应该向公众交待清楚,不能像现在这样只有结果没有过程。我们相信不可能所有这27人都在故意制造冤案,那么他们的责任与他们的主观故意之间的关系需要讲清楚。

  其次,这27人中有没有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的首个防止冤错案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从媒体的报道中看到,呼格案可能存在暴力取证问题,追责过程中对此应该有所交代。

  然而话又说回来,呼格案的追责固然有些问题,但是舆论也不应该被仇恨与情绪所裹挟,而一味作出过激的表达,毕竟历史的问题还要历史地看待。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都有一段从黑暗走向光明,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电影《肖申克的救赎》描述的是上世纪40年代末的美国司法,即使去掉电影夸张的成分,我们依然能感受到一些人极力推崇的美式司法也不是一开始就很完美。

  中国司法当然也一样,完美的司法制度不会从天下掉下来,进步总是在一点点的自我反省、自我否定中逐渐形成的。尤其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司法制度产生于社会文化,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其文化传统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这里讲个小故事吧。

  我的一个朋友上世纪90年代在某省高院做法官。作为改革开放第一批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他对法律的认识与周围的法官同事有很大的差别,他接手的第一个案子就是死刑复核。他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明显的防卫情节,这些都属于法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所以他不同意核准死刑。他的同事,一个老法官对他说了判死刑的三点理由:第一,受害人家属强烈要求;第二,被告本身不是什么好人,就是一个混混、二流子,整天混迹于街头,无恶不作,民愤很大;第三,不管有什么情节,被告毕竟杀人了,就凭这个判他死刑并不冤枉。

  这里不惜文字地讲老法官说的三点理由,主要是想告诉大家,在上世纪90年代,这些不是法律理由的理由就是当时司法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在那个年代,从普通人到司法工作者,绝大多数人都是认同老法官的说法的。这种文化背景的核心就是人的生命往往不是社会文化选择的最高价值,道德、秩序、情感等在很多时候可能都会高于生命,特别是“坏人”的生命。事实上,直到今天,虽然我们的主流文化中已经摒弃这样的思维,但是一遇到具体案件,依然有相当一部分民众在指责律师替坏人说话。对此,我们可以说它落后,但也必须承认,这就是我们曾经的历史,曾经的司法来路。

  不知道我们的司法从哪里来,就不会知道我们的司法将要往哪里去。只有承认历史,才知道今天的司法进步有多么可贵。小时候历史课上,老师最爱讲的就是人物的历史局限性,无论一个人多么伟大,他都不可能超越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何况当年的办案人员并不伟大,他们就是普通人,而是人就会犯错误。所以司法机关在界定错案的时候特别强调了办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只要办案人员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并且是按司法程序作出的判决,由于认识能力造成错案,办案人员所能承担的责任其实就很有限。

  人类历史的进步就是在不断自我纠错中实现的,当然司法的进步也如此。从宏大的角度看,一些不幸的人可能会为司法文明与发展而付出代价。不要以为付出代价的只有蒙冤者,其实所有的司法参与者都要付出代价。对办案人员来讲,除了少数故意制造冤案的人之外,大多数人都可以把罪责归结为历史原因。因为办案而受到追责,他们可能会感到委屈,但是从推动法治文明进步的角度讲,每个个案都是有意义的。

  作为围观者,不必抱着理念和智商上的优势来指斥历史问题,否则我们就会像穿越小说中的女主角一样可笑。面对历史错案,我们可以唏嘘、可以感叹、可以同情,但是不必仇恨当年的办案人员,因为他们的失误,我们才知道曾经的错案错在哪里,才知道未来司法的走向,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司法进步的受益者。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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