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山东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将普遍降低,这是山东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通过了这一条例修正案。根据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规定基数的3倍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1月24日新华网)
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话题,近年来持续升温。按照1月1日起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在1月11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首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下一步:已经处理完结的,不许“翻烧饼”;未处理完结的,由各省自定。而山东省通过修订计生条例来降低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可以说正是对“各省自定权”的顺势把握。
山东计生条例拟降低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的善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规定基数的3倍到6倍改为规定基数3倍征收,抚养费征收的总量明显下降;二是,去掉了3倍到6倍的执行弹性空间,至少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压缩“弹性执法”的空间。
此前有媒体统计,目前各省超生人群中,95%左右是超生二孩,三孩及以上的超生数量非常少。这使得在全面二孩启动后,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可能出现两种趋势,一种是更加严厉地处罚;一种则是偏向放松。但无论从人口发展的现状,还是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成本角度,再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去征收社会抚养费,都已再非上策,可以说,社会抚养费“松动”乃至取消已是大势所趋。
山东率先降低缴纳标准,无疑开了个好头。而国家卫计委明确“未处理完结的,由各省自定”,实际上也为各省自行降低社会抚养费标准,打开了制度出口,各地理应在充分回应当前人口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抓住这一契机,顺势推动社会抚养费的完善和优化。而在全国层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也应该及早出台,让降低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成为统一动作。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