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12月28日披露:目前警方已依法对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及滑坡事故相关责任人共12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下一步,深圳警方将全力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12月29日《东方网》)
应该说:深圳警方“控制12人”的举措深得人心,不仅是查处“12·20”滑坡事故法律程序的开始,而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行动。因此,无论是社会舆论,还系网民公众,无不为之拍手称快!尽管悲剧已经发生,但法律不能袖手旁观。
因为,这场事故惨案虽然事后可以问责,但是所造成的严重灾难难以弥补:33幢倒塌楼房、7位无辜遇难者;70多名失联者……这次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退一步说,既使政府赔再多钱、再多人被追责,也挽不回被事故夺去的无辜生命,城市无形资产的流失,以及对深圳开放城市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
前车之鉴,后车之覆。警方依法“控制12人”并不难,难得是吸取教训防范事故再次发生。平心而论:深圳作为一个新兴城市,每年产生大量余泥渣土,大量堆积制造的滑坡风险,不止一个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存在吧?如果有关部门不举一反三,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那么,说不定“潜伏者”就在哪等着你,下一个倒霉说不定就是你。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忠言逆耳,更是实话实说。
事实表明:与“12·20”牵连的企业负责人虽已进入法律视野,但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的失职甚至违法犯罪呢?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无论规划设计、还是运营监管,深圳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都经不起重新审视。君可见:27日晚9时许,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某某跳楼自杀,个人悲剧更为事件平添几分迷雾,使公众不能不往那方面想。最高检亦于26日派员介入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调查。随着调查不断深入,或将有更多公共部门人员被牵进来,舆论与公众正拭目以待。
由此可见:深圳警方“控制12人”在社会上引起反响,从法治方面为防微杜渐再次敲响警钟。同时,提醒有关部门双管齐下,一方面要抓紧查风险,对现有余泥渣土受纳场进行全面风险评估,补齐安全短板,彻底消除隐患,不能让类似事故再发生;另一方面要深入防风险,重点在制度建设。在企业安全生产上,政府监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公务人员失职,监管不到位,“政府失灵”与“企业失灵”的双重风险叠加,生产安全更加堪忧,前景不容乐观。
毋须置疑:虽然“12·20”滑坡事故发生在深圳,但是其他明城市也要以此为鉴。我们既不能幸灾乐祸,也更不能有侥幸心态,而应当“以人为鉴,可知得失。”一言以蔽之:要深刻反思深圳“12?20”滑坡事故,血的教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安全事关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务必融会贯通。在新兴城市建设中既要追求高速度,更要讲究高质量,绝不能逾越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底线。新兴城市只有按客观规律建设,才能实现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