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补强法治短板

2014年08月19日 09:53   来源:法制日报   乔子轩

  经济控制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不容小觑,它可以摧毁受害家庭成员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有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伤害并不逊于强行限制人身自由

  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近日围绕广东省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新快报》)。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不管何种表现形式,家暴都是家庭和睦的天敌。深圳市妇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先行先试,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反家暴法律法规的不足,而且对保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大有裨益。可以说,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是反家暴立法的一道亮丽风景。

  家暴一般发生在私生活和家庭内部,隐蔽性较强,特别是经济控制,对家庭成员没有打骂、残害等通常意义上的家暴行为,即便经济控制如何升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介入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毕竟没有任何外在伤害。其实,经济控制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不容小觑,它可以摧毁受害家庭成员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有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伤害并不逊于强行限制人身自由。

  揆诸现实,也有不少家庭因不堪忍受经济控制而走向破裂,有的受害家庭成员就因为受到家庭经济暴力要求损害赔偿。虽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但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于经济控制未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受害家庭成员的诉讼请求也往往得不到司法支持,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受害家庭成员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也存在法律障碍,也就说对经济控制,依据当前法律无能为力。

  当然,有人会搬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院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来说明经济控制已纳入法律范畴。的确,该指南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悉数在列,并根据有关国家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一一予以定义。可应当注意的是,该指南的本质性质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为法官提供的参考性办案指南,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在家庭暴力屡屡发生的现实背景下,经济控制不该成为反家暴的法外之地,而应及时纳入法治保障范围内。放眼国外,不少国家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规定正好是对我国当前反家暴法律短板的补强。然而,深圳是经济特区,根据法律地域性特点,条例只能适用于深圳市,加之经济特区立法,相对其他城市,具有显著的破格性和试行性,对于破格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畴的立法,其他城市即便想借鉴,也苦于缺乏上位法支撑和如深圳一样的立法权,而无法成行。

  所以,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质的反家暴法律,明确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也可待《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出台试行后,逐步弥补试行过程中呈现出的不足,再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以便更好保护受害家庭受害者。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