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这次修法一定程度上在法律法规层面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为基层工会工作法治化增添了新的法治元素,为更多地方推进工会改革和工会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借鉴。
据《工人日报》11月30日报道,11月27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相比,该实施办法在工会会员范围、工会组织、职工维权机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工会经费、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修改,其中,重点加强了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了职工维权机制、强化了工会工作保障等内容,包括农民工入会有了法律依据,建立职代会制度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违反工会法律法规将纳入企业守法信用档案等。这意味着,北京工会在新形势下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有了新的法规依据。
《工会法》颁行后,一些省市自治区陆续出台了实施办法,为推进工会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各地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新情况,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工会工作带来了新难题。破解难题,因应形式,迫切需要更现实、更坚实的法治支撑。不少地方一直为此积极探索。北京市的这次修法一定程度上在法律法规层面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为基层工会工作法治化增添了新的法治元素,为更多地方推进工会改革和工会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借鉴。
工会工作的法治化,一个基本要求是各级各地工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提升依法建会、夯实依法管会、强化依法履职、提升依法维权的能力和素质。而有法可依是实现上述要求的前提和基础。比如,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工会法》的范围相对狭窄,没有将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包含在内,这对想入会的劳动者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对工会组织突破建会难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北京这次修法重点加强了工会组织建设,使农民工入会有了法律依据。
再如,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现有法规只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要建立职代会制度,而对于非国有企业则缺乏相应规定,这不利于一些非国有企业落实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不利于工会组织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谈判。北京此次修法规定,建立职代会制度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这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还有,在强化工会工作的保障方面,对违反工会法律法规的惩处方面等,北京的实施办法在一些方向性的领域提出了原则要求。
以破解工会工作中的问题为导向,是北京市此次修法的一个亮点。针对非公企业职工建会难、基层工会工作缺乏活力等困扰工会工作等难点问题,新规都出台了相应条款,一方面以法规的形式肯定了当地工会改革实践成果,另一方面又为创新工会维权工作机制指明了方向,同时,强化法律的先导性、规范性,突出工会通过法律源头参与维权的可操作性。新规里的这些创新内容既为当地工会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为破解当地工会工作难题增添了的法治支撑;既为更高层面工会法规的修改提供了经验,也为基层工会工作的改革提供了新的范例。
依法治会需要更坚实的法治支撑。面对新变化,做好工会改革这篇大文章,要求高、难度大。需要立法、执法各环节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期待其他地方工工会法律建设更上一层楼,也期盼相关方面在执法层面能有新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