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给自治留了多少空间?

2016年07月27日 07:11   来源:法制日报   叶 泉

  在主流话语体系中,我们承认自治,却弄不清自治的空间在哪里?自治的手段又是什么?我们一次次用法治为自治纠偏,却不能正面地去回答这个问题

  据《成都商报》报道,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童寺镇凰凤村村委会修改制定了一份村规民约,村规民约通过经济处罚和村内曝光的形式,对村里的小偷小摸、不孝敬父母、邻里纠纷等村民中常见,却又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约束,谁家儿女不孝,村委会用高音喇叭进行公开曝光。

  记者通过实地采访了解到,这种有惩罚措施的村规民约,从2015年实施以来效果明显,村民们都会自觉地遵守规范。而记者事后也采访了法律界人士,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种村规民约在法律上是有漏洞的,村里无权对村民罚款,而高音喇叭曝光也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在当前中国的主流语境下,法治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为法律人,我们坚守着对法治无条件的信仰与崇尚,对于中国的社会治理我们也会本能地首选法治,一旦发现治理的漏洞,我们第一反应是从法律上找原因,从立法上进行修补与完善。但是也许正因为这种过于正确的价值观,让我们忽视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那就是,我们的社会治理手段是否太过单一,法治有没有为社会自治留下一定的空间。

  村规民约实际上是社会自治的一种方式,在早期传统的中国社会中,社会自治力量强大,村规民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远胜于皇权律历,偏远地方的人们可以完全不管皇帝说了什么,但一定很在意同村人说了什么。这也就是说,社会自治在国家治理占有很大的比重。

  显然,如今这一切都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首先是现代社会对传统社会的解构,乡村的衰落导致以村规民约为表现形式的乡村自治对人们的约束力不再。其次是代表国家治理方式的法治理念与精神对传统乡村自治理念的对冲,使乡村自治节节败退,而同时,法治触角的无所不在也极大地压缩着乡村自治的空间,使其可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举些例子来说明。比如在一些乡村,根据人们之间的约定俗成,家中嫁出去的女儿不参与家庭财产的分配,一直以来,大家都遵守着这种习俗且相安无事。但是有一家的女儿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起诉并胜诉了以后,就会引发连锁效应,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再比如,关于孝顺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我们都把它归入道德范畴,以舆论的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社会自治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一旦“常回家看看”变成国家立法,无形中也会消减社会自治的能力。

  再回到媒体报道的凰凤村的事情上来,法律人对在实践中有效的村规民约这种自治方式,采取了谨慎的保留态度,确实是因为这些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法律有冲突。毫无疑问,冲突的结果必然是法治精神获胜。上文中说到的女儿是否参与家庭财产分配习俗也是一样,无论法治会给原本平静的山村带来多少现实的麻烦,男女同权、平等保护的原则是不能动摇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会出现,既然法律的触角无处不在,村规民约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自治的空间又在哪里?

  其实,像凰凤村这种情况在我国治理中并不具有普遍性。现实中,乡村的败落已经勾画出了传统乡村自治的前景,关键是我们要根据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为社会自治做长远的谋划。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在其现代化的演进过程中,在法治基础上的自治,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

  现在的问题是,在主流话语体系中,我们承认自治,却弄不清自治的空间在哪里?自治的手段又是什么?我们一次次用法治为自治纠偏,却不能正面地去回答这个问题,以致我们整个社会的自治能力不高,只能一切靠政府。社会治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功劳是政府的,责任也都是政府的,不但是公民个人,就是社会组织也不为治理的失败承担责任,而这也许正是由于我们厘不清自治这个概念所产生的治理困境。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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