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信仰因法治而愈发坚定

2016年07月26日 12:59   来源:文汇报   丁伟

  爱国信仰因法治而愈发坚定,护国力量因法治而更加壮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更需要凝聚法治的信仰与力量,使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固化于制,使爱国主义始终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凝聚力与向心力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周边海域波诡云谲,暗潮汹涌:这边厢“南海仲裁”荒诞剧的蹩脚演员还来不及卸妆谢幕,那边厢一场直接威胁中国战略安全利益的“萨德”闹剧又迫不及待要粉墨登场,打着“维护航海自由”幌子的某国军机军舰更是在中国近海频频闪现。面对国家领土主权遭受的严重挑衅,“爱国舆情”在国内迅速升温,其总体基调是“愤懑而不失克制、热情而不失理性”。这一有礼有节、文明有序的爱国表达方式弥足珍贵,表达了中华民族维护主权、捍卫领土的坚定决心,彰显了中国政府依法处理南海争端坚实的民意基础,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理解和尊重。然而,在个别地方,一些人打着“爱国主义”旗号,意图将人们朴素的爱国激情引向抵制“洋快餐”、强行换掉某款手机等特定国家的商品或者其他物质符号的非理性泄愤行为。这种貌似大义凛然实则糊涂万分的“爱国之举”令爱国精神和法治精神蒙羞,且丝毫无助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

  中国捍卫国家主权有国力军力作保证

  回眸近代帝国主义奴役中华民族的屈辱历史,从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帝国主义列强无一不是凭借坚船利炮从海上打开中国大门,用武力逼迫腐朽的清王朝签订一个又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焚烧鸦片”“抵制日货”成为当时空怀一腔悲愤的民众表达爱国诉求的不二选择。而放眼今日,中国已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尽管中国海域周边扩张势力环伺,但慑于中国强大的国力军力,即便是自诩全球头号的军事大国也不敢轻易挑战中国捍卫国家主权的决心,充其量也只能派遣军机军舰在中国周边的国际空域、海域“剑走偏锋”。从这个意义上说,“南海仲裁案”是彰显中国国力军力强盛的标志性案件,炮制“南海仲裁案”实属武力威胁彻底失效的情况下国际反华势力的无奈之举。一叶落而知天下秋,非法仲裁裁决“一张废纸”昭示国际政治、军事、外交格局的新变化,而某些“爱国愤青”的非理性言行并不增加大国博弈的正能量,我们恰恰应当摒弃“弱国寡民”的悲情心态,更好地展现文明理性、豁达自信、法治昌明的大国风范。

  将弘扬国际法精神融入爱国主义教育之中

  所谓“南海仲裁”自始至终是一场披着“国际法”外衣的法律骗局,围绕“南海仲裁”的外交博弈说到底是国际法层面的一场法律较量。中国作为守信用、负责任的大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一指导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倡导者,也是其忠诚的奉行者,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中国与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中国政府有关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有关坚持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议的白皮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表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一言以蔽之,对这一程序与实体非法无效的仲裁案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就是维护现代国际法的法治精神、法治权威和法治公信。

  鉴于“南海仲裁”肆意践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单方非法启动仲裁方面首开恶例,我国在国际法层面面临的法律挑战将越来越严峻。对国人来说,“南海仲裁”不啻是一场国际法普法教育,不但彻底揭露了所谓国际法“卫道士”的丑恶嘴脸,也增强了运用国际法维护我国主权与海洋权益的决心与信心。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将弘扬国际法精神融入爱国主义教育之中,将亿万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化为依法护国的实际行动,不断夯实我国依法维护国家主权的社会基础。

  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三者关系

  爱国主义是一种对祖国深厚依恋的情感和信仰,更是一种溶化在血液中的护国、强国的强大精神力量。爱国主义凝聚了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民族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而文明守法是公民的基本素质,爱国应从信仰法律与法治开始,爱国行为以不僭越法律、不违反社会秩序为底线。因此,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理性爱国应当以“情”动人,以“理”感人,以“法”服人。三者之中,“法”的内涵是制度化、规范化,是行为的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失去了“法”的基础,就无“情”“理”可言。那些突破法律底线的过激“爱国”行为因时代变迁失去了正义性、正当性与合法性,只能沦为令亲者痛、仇者快的“害国”行为,其教训深刻,必须引以为戒。

  历史充分证明,奉法者强则国强。国家强大、国力昌盛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的硬道理,而法治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保障。在法治视阈下审视爱国主义,法治精神与爱国主义的价值理念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爱国信仰因法治而愈发坚定,护国力量因法治而更加壮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更需要凝聚法治的信仰与力量,使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固化于制,使爱国主义始终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凝聚力与向心力。

  (作者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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