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垄断行为应予更严厉清理打击

2015年11月06日 08:06   来源:红网   郑渝川

  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两起行政垄断案件——四川和浙江两省的卫计委,分别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调查发现,四川省卫计委在组织实施本省药品集中采购时,实施地方保护行为,损害相关市场公平竞争;浙江省卫计委涉嫌指定交易和实施地方保护,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据悉,国家发改委已将破除行政垄断列为2015年的首要任务。(11月5日《法制日报》)

  对照来看,浙江省卫计委违反反垄断法,限制外省企业同本省企业的公平竞争的做法,多少还有点遮掩——以应急储备药物、技术创新试点的名义,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为本地企业设定专门的加分项目。

  但四川省卫计委的所为,就显得毫无遮拦。该委2013年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设定并考核医疗机构采购本省药品比例,对未达标者给予惩罚;2014年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但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却可以参与挂网;到了2015年8月,新发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甚至包括本地企业可获额外加分、本地企业可以不占指标单独入围商务标评审等内容。

  这一连串的举措,不仅赋予了四川本省药企在该省药品采购中的加分资格,还一步步从限定配额,提高到为本地企业突破挂网/中标的资质限定,是明目张胆的地方保护主义,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药企竞争,在部分药品、医疗器械的供销领域,会因此造成价格的严重扭曲。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对本地企业给予“照顾”,赋予优先资格、设定配额、给予竞标加分,一些官员甚至部分公众会认为这些做法有助于带动本地企业发展,有助于稳定就业。但人们并没有意识到,由此会造成本地居民医药支出的大幅增长,或使得患者被迫接受本地企业生产的品质、价格竞争力原本较低的替代药品,影响医治成效。

  地方保护、限制竞争的做法如果得不到有力遏制,《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垄断的约束条款形同虚设,会快速诱发其他地方效仿为之,在部分行业领域的准入、商品的流通环节形成新的藩篱,所谓带动本地企业发展、稳定就业根本无法实现,地方保护、限制竞争的首倡者将自食恶果。国家发改委此番快速查办,并公开通报川浙两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垄断案件,目的正是为了避免引发上述连锁反应。

  一直以来,在药品等纳入较为严格审批管理、实行集中采购的商品领域,在一些地方就存在限制竞争的违法违规做法,某些地方甚至还将涉嫌限制竞争的做法制度化,纳入地方部门立法。浙江省卫计委以应急储备药物、技术创新试点的名义,照顾本地企业,其做法也带有相当的隐蔽性。

  国家发改委破除行政垄断,需要加快对各省及以下各级地方法规、制度文件、惯例做法的审查清理速度,敦促各级地方的政府法制部门先行开展自查自纠,还可考虑借助“互联网+”,开展基于社交网络的破除行政垄断众包行动。

  川浙两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被国家反垄断机关认定滥用权力限制竞争,两省有关方面当务之急应当敦促卫生部门纠错,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和检讨。

  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世界著名经济学家让·梯若尔教授在《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一书中就曾指出,规制者庇护规制对象或以其他方式与之合谋给予优惠政策、特殊补贴,规制者与规制对象合谋而使拍卖流于形式,通常源自规制者被俘获。川浙两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此番被认定限制竞争,之前推行的地方保护举措究竟是纯粹出于短视化的地方利益考量,还是因为经办的官员与特定企业存在利益输送,前者为后者量身定做确保中标的制度办法,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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