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湖南邵阳邵东县3名中小学生抢劫小学宿舍楼,持木棒殴打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嘴致其死亡,后将尸体藏至床底。3人中最大的13岁,最小的11岁。据悉,因不满14周岁,3人不负刑责,将被送往工读学校,但他们的父母需承担民事责任。(10月21日《新京报》)
孩子犯罪,父母受罚,这就是这起故意杀人案的判决结果,看起来还是很合情合理的:按中国古训来说,“子不教,父之过”,孩子犯了错就是大人教子无方,该罚;按现代法律来说:14岁以下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追究其监护人责任,这里的监护人一般就是父母,所以,也该罚。但我就是想问几个问题,首先,当本无过错的父母因为监管不力受罚后,实施犯罪行为的孩子难道就可免责?其次,“孩子犯罪,父母受罚”,这个处罚结果能否使受害者极其家人得到宽慰?是否实现了惩恶扬善的目的?是否有利于类似案件的减少?
对于这几个问题,我的答案全部都是“不能”。在我看来,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固然负有责任,应该受到一定的处罚,但不能因为处罚了父母就忽略了孩子的罪过,因为孩子才是主要责任所在。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未成年人即使不满十四周岁,也要接受相应的惩罚,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犯罪者得到惩处,使受害者得到安慰。责任的混乱,主体的错位,只会使法律失去它应有的效力,看似做出了处罚,但实际上却是有失正义。
此次湖南三个未成年人杀人案,就不能单单由父母接受惩罚,因为这是起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三个孩子夜晚来到学校,仅仅是临时起意,就决定抢劫并杀害与自己毫无仇怨的老师,“持棒殴打、捂嘴致死、藏尸床底”,很难想象如此残忍又熟练的杀人手段是出自三个最大不过13岁的孩子之手。但最可怕的还不是这些,而是在整篇报道中,未见这三个杀人者表达他们的恐惧或者后悔,杀一个人在他们看来,大概同游戏里打死一个怪兽一样轻松,这样的孩子,能放心他们继续在社会上自由活动吗?多则数月少则数天的教育,对他们心性的改变,又能起到多大作用?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用现实的惩罚帮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犯罪,而什么又是法律。
父母代替孩子受罚,很多时候不仅仅未达到惩罚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事与愿违。我们经常见到,学校里两个孩子打架,A把B打伤了,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B的父母不能把A怎么样,但他们会羞辱A的父母或者索求赔偿。那么接下来会怎么样?往往都是A愈加憎恨B,继而酿成更大的悲剧。未成年人犯罪惩罚父母也是一样,这通常会让未成年人更加恼怒,由于自己并未受罚,他不会认为是自己做错了,而会觉得是法律对不起他,是受害者害了他,甚至,是这个社会害了他。虽然父母受罚后,多半会私下处罚孩子,但父母的处罚和法律的处罚,效果完全不同,后者是让孩子认识到触犯法律的代价,前者只会让孩子憎恨那个害他受罚的人。
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是基于一国少年儿童的智力发育水平人为规定的一个经验性指标,是要与时俱进的,例如日本,就在2007年颁布的新少年法中将惩罚年龄从14岁改为12岁。感谢包罗万象的网络世界,如今孩子们知道的永远比我们以为他们知道的要多,不知者无罪,那么既然他们已经知道了,还能继续拿着14岁这个挡箭牌逍遥法外吗?也许,我们的法律也是时候做出修改了。
犯罪情节严重、对社会潜在危害极大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否满14周岁,都不应该逃脱惩罚。我们看过很多案例,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受害者叫嚣:“反正我孩子不到14岁,看你能把我们怎么样?”还有部分心理已经严重扭曲的未成年犯罪者,1968年,英国年仅10岁的玛丽杀死了两个小男孩,她每次杀死小男孩后都跑去向死者亲人“报告”死讯,故意带他们去找尸体,笑嘻嘻地跟着别人围看棺材,然后兴奋地叫嚷自己就是杀人凶手,最终,玛丽被判“终身拘留”。
未成年人犯罪究竟该如何处罚?这一直是困扰各国法律制定者的问题。经过多年探索,如今世界确立了此基本原则:以教育代替惩戒。即未成年人犯罪后不是对其进行处罚,而是使其接受特别教育,以引其向上。这个原则确实是很高明,让人看到了从根本上杜绝未成年人将来继续犯罪的希望。但在我看来,这个原则应该修改,不是“以教育代替惩戒”,而应该是“以教育辅助惩戒”。“犯罪就要受罚,教育不能代替,父母更不能代替”,这是未成年人必须要有的认知。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