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应从“人治”走向法治

2015年09月17日 15:24   来源:千龙网   左崇年

  对于高空抛物这种“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武汉是有深刻记忆的。去年,出生仅44天的女婴小欣怡,被从天而降的水泥块砸中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如何根治高空抛物这个毒瘤?今年5月,借鉴整治车窗抛物的成功经验,武汉推出为期一年的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有奖举报活动,市民举报经查证属实,并锁定当事人,每例奖励100元。但是,该奖励举报活动因“尚处灰色地带”,已从9月1日起中止。(9月17日《新闻晨报》)

  武汉推出“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有奖举报”之所以“短命”,短短几个月便偃旗息鼓,说明初衷虽好,但步入了“人治”的怪圈,决定了它的短暂命运。

  有奖举报高空抛物,不是不可以有,而是以这种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高空抛物的监督管理的方法虽好,但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措施,治标不治本。高空抛物这个社会毒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不少地方曾经也采用类似的举报有奖制度,但是从实践来看,效果不佳。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尴尬?笔者以为,长期以来,我们对于高空抛物都是采取“人治”的办法,指望群众举报,靠有奖调动人们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实际上,这种有奖举报,是事后诸葛亮,没有从源头上找出高空抛物的根源,遏制这种陋习。这种事后监督,虽然调动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但却没有管住高空抛物者的手。

  遏制高空抛物的陋习,关键是从“人治”走向法治治理之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这样的法律规定,出现法律真空。虽然物权法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但是高空抛物难取证是不争的事实。再者相关法律没有细化规定,具体操作起来很难。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少数人的高空抛物造成的恶果却成了无辜的人为之承担责任的大锅饭。这种“有法理依据,却无法律依据”的尴尬,一直以来都是处理高空抛物案件面临的最大难题。

  正是相关法律的缺失,具体规定的责任模糊,违法的成本太低,从而导致高空抛物现象有禁不止,成为社会之殇。因此需要一部完整的法律,作出具体的界定,细化的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把关控制。诸如,在公共场所设立监控的天眼,形成天罗地网,同时规定个小区必须一律安装探头监控,实施全面监控;建立一个有效防范网络,消灭监管的盲点死角,从源头上及时发现高空抛物者,提高违法成本,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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