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告的言外之意 莫非是“权比法管用”?

2015年09月08日 07:16   来源:扬子晚报   刘昌海

  成都商报报道,成都交警昨起实施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行人闯红灯罚款+抄告单位。

  按理说,行人闯红灯只是公民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和单位或单位领导的关系并不大。对公民加强法制教育、有关部门提高执法力度是不二法门。

  现在,交警在对闯红者进行罚款的同时,还要抄告单位甚至约谈单位领导,其隐含的意思我们每个人都明白,就是想借助上级的权力来约束职工的行为。换句话者,在该项政策的制定者的眼里,单位领导的权其实比国家明文的法更管用。

  这实在是一个不好的倾向。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事情,不应该再去找单位的领导帮忙。执法者手里最有效的武器应该是法律的威严,而不是单位领导的意志。从某种意义上讲,行人闯红灯抄告单位、约谈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这一做法收到的效果越好,说明我们的法治水平越差。

  人们不怕法律,而是怕领导,这不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更不应该成为社会常态。该法律管的交给法律,该单位管的交给单位,该领导管的交给领导,这才是我们想要建立的社会秩序。法律有着明文规定,却要以单位领导的压力迫使人们遵守交通法规,实际上是与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对闯红灯者进行罚款处理,将闯红灯者的信息纳入个人诚信记录,这些都是试图通过制定社会“明规则”,促使公民守法。而抄告单位、约谈领导,实际上走的是相反的路子,奉行的是权力至上的“潜规则”。说实话,如果我们每个人看到红灯停下脚步,不是慑于法律的威严而是出于对单位领导的惧怕,就算闯红灯现象真的绝迹,恐怕也让人高兴不起来。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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