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通江县发布的一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引发争议。这份通知除了对公职人员操办酒席范围进行规范,还对农村和城镇居民举办酒席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当地政府此举的初衷或许是好的,但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关注:一是当地政府的通知,即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权对属于个人自由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最近修改后的《立法法》已经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二是通江县的这份通知明确设置了一项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连国务院部门规章都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地方政府规章仅有临时性许可的设定权,其他规范性文件更是无权设定。
可以看出,这个通知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这样一个文件能被发布,说明一些干部缺乏应有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也说明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度。
其实,我国已经制定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用来规范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并没有明确规定。看来,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涵盖行政权力行使各个领域和层次的行政程序法,已成为扎紧制度笼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课题。(应松年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