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盗窃累犯究竟该不该打?

2015年09月02日 06:47   来源:红网   张立

  浙江台州市公安局今天在其官方微博就“网传孕妇遭捆绑殴打”一事作出回应,通报称孕妇卢某进入村民家中盗窃被抓后被事主释放,事后再来到该村被怀疑作案遭村民捆绑殴打,打人者自首,被依法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9月1日中国新闻网)

  一位孕妇,也是一位盗窃累犯,因为屡屡盗窃为村民所厌恶。最后在一次盗窃后,终于激起了村民的愤怒。站在村民的角度,于情确实有宣泄愤怒的理由。但是,殴打孕妇,并且以那样暴力的方式进行,恰恰是以暴易暴的方式在进行着原始的惩处,很难让人欣然接受。

  孕妇盗窃的次数可能很多,屡屡侵扰村民的生活,侵害了村民的财物,用不厌其烦一点儿都不过分。从盗窃物经济价值来看,对于村民个人来说,也许比较重大,对于以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为由对孕妇盗窃嫌犯进行一定的控制,也是有法可依的。但以财产权受侵害为由,进而殴打盗窃犯,还是有点过分。

  也许,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人为了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制造“掩护体”,以孕妇的身份或者以残疾人的身份进行盗窃,这或许一时能够让人因其特殊的身体状况有所顾忌,进而对其盗窃行为“从轻处罚”。但是,即便是一些人利用了这种人性的弱点,也不能在这种被利用中实行“反扑”。这种被人钳制的无助感或许很令人无奈,但是,人性的理性本就应该如此,况且还有法律对不法行为进行规制。

  对于孕妇盗窃累犯,自有刑事法律加以严惩。或者虽然其行为不够刑事法律制裁,也会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治。而对于公众而言,应该做的,就是平静地等待法律对孕妇盗窃累犯的实施相应制裁。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期待司法公正,常常期盼建立法治社会,甚至是法治国家。然而,这种建构,除了司法机关系统性的架构之外,还需要的就是众多公民所具有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然而,从现实来看,这种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仍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树立。小偷很可恨,其盗窃行为该被治理是应有之义。但不是以公民个人非法治的方式进行。

  司法公正,不仅出现于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判当中,也存在于审判前,公众对个案的司法认知,不能因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就人为推定他们不拥有某些权利。当人们“义愤填膺”地暴打孕妇盗窃累犯时,他们就是这样的缺乏现代法治思维。仍然固守着可以任意对盗窃嫌疑人进行侵害的思维,他们或许认为公众有惩罚的权利。倘若再往前追溯,这种思维,就是私设刑堂的变种。

  孕妇盗窃累犯,其行为可恨,但其人身权应该被尊重。权利平等和程序正义,在孕妇盗窃累犯处置当中,显得尤其突出。只有公众真正树立起了权利意识和程序意识,孕妇盗窃累犯该不该打的问题,才会迎刃而解。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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