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些“奇葩证明”存在的必要性

2015年08月27日 11:13   来源:光明网   朱永华

  社保局“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要求又被公安机关质疑。25日,四川雅安市名山区市民陈先生在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被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当地派出所对该证明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请问是不是有过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就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8月26日《新京报》

  按说,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且养老金交纳符合退休条件,社保部门就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与曾经有无违法犯罪经历不但不存在任何关系,甚至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尽管社保部门也坦承,按相关规定,不管有无犯罪记录,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都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像陈先生这样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办理退休时,又必须要核实有无服刑或劳教记录,如果派出所不予出具,必然会对其办理退休造成影响,派出所对社保部门的质疑有道理,但社保局索要这样的“奇葩证明”也是按规定执行。

  实际上,政府各部门索要很多,被社会看似非常“奇葩”的证明手续,除了由上级明确规定依据以外,不少确实也是制度设计的必须。众所周知,不少地方为防止退休老人去世后有人继续冒领养老金,都要求退休老人每年向社保部门出具“健在证明”,或是集中指定专人位退休老人拍摄“生存照”,因为人数众多需要建档管理,不能出具证明或没有拍照的老人,即使活生生的站在社保工作人员面前也不能证明自己还“健在”。再比如某些房屋财产继承、办理公证等,确实也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诸如“我妈是我妈”“女儿是女儿”等书面证明手续,尽管有些“奇葩”,确实又不可或缺。

  显然,对于“奇葩证明”还不能一概而论,在政府各部门信息还不能实现共享的现实情况下,要完全消除让群众跑腿自己证明自己,还很不现实,除了加快信息共享,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流转之外,仅靠一个部门不开具、不接受“奇葩证明”,非但不能给群众创造便利,反而会增添诸多麻烦。日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情况,这也意味着公安系统今后不会再给群众出具这类“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但如果其他部门按规定向群众索取,基层公安部门又不愿出具,势必会陷入两难的尴尬。因此,消除各类“奇葩证明”,不能只靠一个部门、一个系统去战斗,更既需要各部门在出台规定上形成共识。

最近一段时间来,因证明的“奇葩”,遭遇公安基层派出所“吐槽”质疑的新闻频频见诸媒体,从中既可以看出基层民警对群众办事难的理解,更能体会到基层公安部门和对某些“刁难”群众行为的关切,但仅靠公安系统来抵制“奇葩证明”,显然还无能为力,必须有待于各部门首先消除某些“奇葩规定”,从而在消除“奇葩证明”上形成共识,对于必不可缺的特殊证明通过信息共享来解决。是如此,才能让群众少跑腿,不至于把宝贵的时间、精力、费用等浪费在“奇葩证明”的征程上。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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