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不超5%可强征”是在转嫁矛盾

2015年08月14日 10:14   来源:光明网   张松超

  8月初,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深圳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首次提出了“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等突破性条款。(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尽管这些规定还是内部讨论,但相关条款的“创新”就已经激起了公众的讨论热情。关于其合法性的厘定,不少专家也都表示了,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法院执行”,还是《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的“钉子户不超5%可强征”都显然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故其在法理上并无正当性可言。但在此我想说的是,“不超5%可强征”不仅没有合法性,就连其本身的程序正义也十分欠妥。

  其实,类似于“不超5%可强征”的规定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其本质上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在很多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当中,都是这样的原则,这是民主决策的体现。但不得不说,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此并不适用,因为房屋是公民的私有财产,乃是私域的范畴,正所谓“私域不适用民主,群域不适用自由”,那么涉及少数人的利益,肯定不能由大多数来决定他们的命运。换句话说,不超过5%钉子户的命运,不能掌握在剩下95%以上人的手中。

  俞可平先生曾经说过,“尽管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无权以民主的化身自居,在民主的名义下去强迫人民去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什么意思?就是说民主的框架和规则应该由大家来制定,而不是政府直接给出民主的规则让人们来操作。很明显,“不超5%可强征”,就是政府在制定民主的方式,这看似是在尊素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却并没有最大限度地保障少部分人的利益。

  在此情形下,“不超5%可强征”不仅不是在民主决策,反倒给人一种转嫁矛盾之嫌。因为它把拆迁户与开放商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却转嫁给了绝大多数的拆迁户,这不是在认为制造民众之间的矛盾吗?尤其是在拆迁的具体过程当中,这样的矛盾实则更为明显。

  是的,这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那么同样是面对拆迁,不同的拆迁户之间的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对规则的认同度都是不同的,亦即每个拆迁户都有自己心里的“小算盘”,这还是排除了开放商人为“做工作”的情况。但在实际过程当中,有些拆迁户就觉得这种补偿标准和规则可以接受,但少数拆迁户就成了钉子户,因为他们觉得这种规则自己利益受损较大。那么就像“不超5%可强征”的规则,必然会让那些认同规则的拆迁户,来替代少数的钉子户做决定,这不是在转嫁矛盾吗?言外之意就是,我们大多数拆迁户都同意了,凭什么你不同意?甚至是因为这些部分人的“顽固”,还导致了大多数人利益的获得,谁能说这会让每个人心服口服呢?

  因此,我们之所以反对“不超5%可强征”的规定,不仅是在捍卫依法治国的原则,更是在重申民主决策的真正内涵,尤其是那些打着民主的旗号,却只为提高办事效率而践踏规则的伪民主,必须要鲜明地提出反对。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