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贼换车”存在缺陷 警方不应转嫁治安责任

2014年10月11日 06:57   来源:西安晚报   汪昌莲

  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盗窃犯罪行为,是地方政府及公安部门的工作职责,动员“全民抓小偷”,无疑是治安责任的转嫁。更何况,“以贼换车”制度的设立,存在致命的缺陷。一方面,鼓励普通群众抓小偷的现行,必定会同小偷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械斗,万一因抓小偷发生伤亡事故,该由谁来负责呢?

  另一方面,公民只有抓小偷的义务,却没有处置小偷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没有执法权。但现实生活中,普通市民抓到小偷之后,进行捆绑示众、甚至滥用私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利。可见,市民抓小偷,尺度如何把握,也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不可否认,市民去抓偶然发现的小偷,是其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值得鼓励和褒奖。但有了“以贼换车”制度之后,如果一些人寻找小偷的方法不当,难免会触及其他公民的一些个人隐私。再者,一个社会应当给公众更多的自由,而不是限制,让人处于被时刻监控的窘境之下,这也是公众尊严丧失的表现。还有,利用利益引诱而设立“以贼换车”制度,与政府执政理念和公民道德规范有所背离,健全社会不应利用他人的人性弱点,而应提倡宽容待人和文明行善。

  因此,设立“以贼换车”制度,动员“全民抓小偷”,不如加大打击力度。这就要求公安部门应增加出警力量,开展打击盗窃犯罪专项行动,针对盗窃多发地区和部位,采取昼夜巡逻和重点布控的方式,将盗窃犯罪行动消除在准备阶段,或者将正在实施盗窃行动的小偷抓个现行,既维护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震慑了盗窃犯罪行为,使盗窃案件的发生得到有效遏制。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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