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的法治,应该回应转型发展过程中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中国的法治实践和法治问题,仅仅简单套用西方现成的理论远远不够,那是“削足适履”
前不久,笔者有幸与会中国法学家论坛,聆听了25位著名法学家站在当代理论最前沿的观察与思考。作为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最高学术论坛,今年论坛的主题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这对于习惯将法学视为19世纪以来西方舶来品的人来说,预示着法学研究必须创新理论去回答当下中国特有的问题。
过去百余年间中国都处于后发追赶的位置,因此将西方法学的成果系统介绍、转化在法治初兴的中国,原本不失为是明智的选择。但当世界法治文明共通的一些基本框架初见雏形、需要全面建设法治中国时,西方在法治话语上的强势地位和我们长期“拿来主义”的思维惯性,却一度阻碍了我们独立思考中国现实的理论勇气。
过去的法学研究中存在一些僵化教条的问题:囫囵吞枣的多,刨根问底的少;玄之又玄的多,切中肯綮的少;从书本到书本的多,到田间地头的少。可是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社会科学,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是从对自身文化和现实的观察出发,回答了西方社会的问题。而我们需要的法治,应该回应转型发展过程中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
事实证明,中国的法治实践和法治问题仅仅简单套用西方现成的理论远远不够,那是“削足适履”,更像是种抄捷径的“惰性思维”。如果舶来的理论无法解释中国的问题,那么不去思考理论的漏洞,反而去责怪现实不合于理论,这多少有些荒唐。当法治跨过了粗糙的初始阶段推向深水区时,还以“拿来主义”观察中国,固然批评起来简单痛快,但同时也错失了中国法治的关键。
当代中国是个世所罕见的理论富矿,每天在这里发生的故事无论规模还是速度都在人类文明史上鲜见先例,这种得天独厚的历史条件,难道不正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机遇和源头活水吗?
因此,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应该多接地气,多与国情结合。当然,这不是说要为中国而中国,那样就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理论研究不可能只有一种思路、一个声音,否则失去了百家争鸣,也就失去了学术的魅力和生命力。西方的法治理论包含着人类法治文明共通的元素,只要能将其作为我们思考的参照而非思考的前提,便无碍于汲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因此,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应该扎根于现实的土地,回答如何在中国建成法治社会的问题。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