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理论引领法治中国建设

2015年08月04日 07:18   来源:法制日报   蒋传光

  理论来源于实践,正确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同样符合这一认识论规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理论来源于实践,正确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同样符合这一认识论规律。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既是法学发展的基本途径,也是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尤其是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社会建立的过程也充分表明,没有成熟的法学理论的引领和支撑,就不可能有成熟的法治实践。同样,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既需要实践的推动,重视具体法治建设,更离不开成熟法学理论体系的引领和支撑。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国法治实践的开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之后,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不仅成为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指导和推动力量,勾勒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框架;而且更新了人们的法治观念,促进了人们对法的功能与作用,特别是在社会治理中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然而必须承认,现有的法学研究水平与法学理论体系与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实践的需求还不相适应,还显得不够成熟,对法治中国建设还起不到应有的理论引领作用,不能为当下的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实践遇到的难题和问题提供解释工具。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目前存在的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法学基础理论体系还不够成熟,这主要表现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指导思想上存在着逻辑矛盾和悖论的现象,一些理论不能自洽和自圆其说,因而不具有说服力。再者,中国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研究脱离现实,不能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有效的解释工具,理论创新不足。

  二是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不够,对法治国家建设中面对的一些重大问题,在理论上往往只有价值判断,缺乏充分严密的论证分析,因而缺乏说服力;在实践上,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性建设性方案,因而使相关理论停留在空洞的说教层面,价值理念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制度,使理论的实践指导意义大打折扣。由于法学理论的研究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忽视,从理论到理论,从逻辑到逻辑,对部门法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很难有说服力。

  回答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要形成自己独立、成熟的理论体系,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成熟的法学理论引领,必须克服上述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构建面向实践的我国法学理论体系,当下我国的法学研究,除继续发挥解放思想和完成法学启蒙的作用外,应重视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问题:

  一是处理好法学尤其是法理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法学研究与政治密切相关,甚至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法学的研究,要关注政治,关注意识形态,在现有政治意识形态下,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化,从而为部门法的制定提供相应的价值标准。

  二是重视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为部门法学和法治实践提供具有普遍性的解释工具。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涉及一系列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问题。对这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要有科学系统的阐释。在一些具体理论问题上,法学研究要提供具有普遍解释力,能够解释和说明现有的一些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解释工具。

  三是注重实证研究,为中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指导。在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中,如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对这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法学理论研究应当予以关注并认真研究和解决,从而为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制度设计上的解决方案,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为法治建设提供相应的知识体系。

四是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提供方法论指导。法学与法理学是实践性的科学,法学研究最终要为中国的司法实践服务。据此,法学研究首先要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指导;其次,应关注案例研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疑难案件和法律漏洞,能够提供诸如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等方法论的指导。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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