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要壮大社会组织

2015年09月15日 07:27   来源:法制日报   蒋传光

  为实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社会组织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作为公民参与重要途径的社会组织,对中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包括环保组织、关爱弱势群体的民间组织、劳工组织都赢得了社会尊敬。为实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社会组织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具体而言,社会组织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社会组织发展本身就是现代法治思想的体现。结社自由作为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不断发展、完善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只有通过自由的社团活动,公民才能充分参与社会事务、广泛交流看法,并最终形成公共决策,逐渐消除社会矛盾。

  第二,社会组织能够进行社会启蒙,促进公民文化的培育,为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奠定社会基础。中国要真正建立健全法治社会,首先需要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阶层的存在。在这些方面,社会组织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社会组织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公益,在这一宗旨的指导下,公民在积极参与活动的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认同感并树立起其社会责任心。社会组织是以共同的公益价值追求为精神纽带,从而打通了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坚冰,创造了一个交流平台——不论参与者的种族、身份、地位、财富等状况,只要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志愿的热情,都可以投身于共同的事业之中。所以,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完善,为法治中国建设储备了社会力量。

  第三,社会组织弥补法律在实施中的不能。在现代社会,受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巨大影响,法律变得日渐独立于道德,其主要表现在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道德的内在约束力有分离的趋势。这一方面使得法律产生了信仰危机,另一方面也导致法律结果与立法本意之间的距离越发明显。而从自然法角度来看,这种侧重过程忽视结果且强制手段极其有限的法律,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法律的价值体系应由封闭改为开放,允许有道德价值和其他的力量来补充其在社会功能上的不足。社会组织的出现也是社会针对法律功能不足而产生的一种应激机制。基于公民志愿精神和对社会公益的关注,摒弃了对权力和利益的追求,社会组织产生伊始就带有多元的价值追求和浓厚的道德意味。在中国,涉及纠纷解决的社会组织除了大量仲裁委员会外,还有大量的民间调解机构。

  第四,社会组织对政府功能的补充。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限制政府不得滥用其公权力。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多年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的职能在不断发生变化,从原来的“无限干预”“包办一切”到后来的“有限管理”“社会服务”,国家从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逐渐撤离,并着力于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和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在政府公权力从“无限”向“有限”收缩的过程中,“真空地带”的产生不可避免,将希望寄托于“全能政府”或“全能市场”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因此,由公民自发组成的社会组织来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将是填补“真空地带”不二的选择。在当下的中国,政府对待社会组织不应抱着限制、利用的心态,而是要以积极合作的诚意来鼓励其充分发挥作用。

改革开放不仅仅在经济上重塑了每一个国人,其更是唤起了国人公民意识的觉醒。社会组织在公民争取和保护自身权益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在法治的基础上设计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模式意义重大。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组织循法而行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在任何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一切政府、个人及社会团体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有序进行。从“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来看,在政府退出的社会领域不可能长期呈现“真空”状态,其必然会被公民社会所补充,社会组织必将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如何用法律手段引导其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也将是实现中国法治社会建立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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