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涉农歧视,应从公共政策入手

2015年07月28日 07:18   来源:红网   郑渝川

  中国青年报调查部门近日通过网络,对35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这些年来,51.2%的受访者对“农村人”的印象改变了很多,也有40.3%的受访者认为,“农村人”的叫法仍然存在歧义,53.9%的受访者认为“农村人”和“城里人”差距仍然很大。有高校学生认为,城乡隔阂存在,还源于社会对“成功”“幸福”的评价标准太单一,只看重“金钱地位”。“农村收入整体比城镇低的情况下,农民、农民工就容易被定义为‘不成功的人’、‘地位低的人’”。(7月27日《中国青年报》)

  不少心灵鸡汤著作中都会提到一句话,改变命运,先要改变观念。观念真有那么容易改变吗?观念的形成、改变、替代和创新,都需要一个过程。放弃旧观念,建立新观念,还要提防和摒弃旧观念对思维方式的误导,显得难上加难。

  针对农村、农民、农业生产经营及农村文化、生活方式的歧视观念,都各成体系,并起到相互强化的作用。这些歧视观念的形成,也经历过一个不短的历史过程,歧视者通常可以轻易找到利于佐证观点的依据、案例证据。当然,这也意味着歧视者会大量忽略不利于佐证自己歧视观点的依据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宣传、引导等方式,还是更为直接的批评,都难以让歧视者放弃自己的立场,顶多因为利益需要设法掩盖自己的态度。比如原本歧视农民、农村户籍人口、出生和成长在农村并迁入城市生活的居民的人,迫不得己要从事与农业、农村相关的工作,或是直接为自己的歧视对象工作,只能努力掩盖,甚至可能为了利益需要违心表达反向歧视观点(故意将农村、农民等说得比城市、城里人好很多),但一旦脱离利益需要的情境,就会回复到过去的态度。

  因此,不能寄望通过单方面的宣传、引导和批评(尽管这样的宣传、引导和批评仍有必要持续开展),来促成涉农歧视观念的消褪。要维护社会公平,传递社会平等意识,应当从公共政策入手,清理现有法律、各级党委政府政策之中的涉农歧视条款,纠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偏重甚至只面向城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做法。

  例如,农村人口低于城市人口的公共福利待遇,城市对外来农村人口设立的相比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外地户籍城市人口的更高准入门槛,农村户籍人口报考公务员遭遇的户籍歧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围绕城市配备监管、执法、管理和服务资源,各行业事故赔偿惯例中农村人口获赔标准远低于城市人口,等等,这些政策做法都应纳入清理范畴,限期完成清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村人口在法律和政策层面获得与城市人口的平等地位。

  在此基础上,应切实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职业农民、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扶持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的公共投入力度,还有必要创新重大工程项目农村占地的补偿机制,改单次补偿为农村村社集体组织、农村居民以土地入股,让农村居民能够更好的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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