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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超过两次的家庭不适合未成年人寄养?

2015年07月01日 07:37   来源:羊城晚报   

 

图片源自网络

  南京近日出台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2年。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鼓楼区在南京全市第一个探索家庭寄养这种新型的养育方式,并且面向全区公开征集寄养家庭。

  (6月29日现代快报)

  点赞:这对寄养双方均有利

  李冰洁: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以及有饭吃、有衣穿、有学上、有病及时治疗,这是儿童的基本人权,这是政府和社会的基本责任,也是社会底线。南京市探索家庭寄养方式,迈出了探索制度化保障困境儿童权益的第一步,是补社会短板,是一个美好而令人顿感温暖的想法。

  忆小婵:政府给补贴,委托爱心家庭寄养困境孩子,确保困境孩子得到照顾,这既是执政为民的表现,也是人文情怀的展示,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史洪举:将离异不能超过两次,婚姻应持续满两年,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设置为寄养门槛切合实际,是对寄养家庭和寄养未成年人双方均有利的标准。

  争议:有歧视再婚家庭之嫌

  杨兴东:寄养家庭不应离婚次数太多,出发点虽好,但它简单地以现象替代评判,具有某种求全责备的色彩。其中“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等规定,更是难以落实的镜花水月。现实生活中,有多少家庭能做到毫不争吵与打架,这种高标准的要求,如果认真执行起来,又有多少家庭能够符合寄养家庭标准?

  刘鹏:“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的要求有歧视离婚、歧视再婚家庭的嫌疑,与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等原则并不相符。

  牛牛:第三次婚姻亦可能是幸福的家庭,如此机械地断定离异超过两次就不能成为寄养家庭,事实上是对这一群体的一种歧视。

  担心:短期寄养能管教好吗?

  元鹏:因为政府推行的寄养制度,是有回报的,政府会给予补贴。假如,有的家庭只是出于赚钱的目的,而承担寄养任务,他们会对被寄养的孩子好吗?

  刘绍义:对一些生性敏感的孩子“短期寄养”可能会令其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作为收养他们的家庭,在心理上容易把他们当做客人,在管理上很难做到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进行管教。

  建议:可与失独老人相结合

  张西流:儿童寄养,应注意规避二次伤害。寄养家庭要有优越条件及睦邻环境,特别是主要照料人的综合素质,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考评,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不排除有的家庭受功利驱使,对被寄养儿童“重寄轻养”,或“寄而不养”,甚至打骂虐待,实施家庭暴力。

  王琦:可将寄养与空巢、失独老人相结合,一方面让孩子得到了关爱,另一方面让老人们不再孤独。

  (专题整理 大汗 感谢来稿作者)

  点评

  寄养儿童家庭不该纠结于离异次数

  毛建国:每个家庭各有不同,离异的原因多种多样,离异并非伤害儿童的前提条件。作为一名法官,笔者曾经审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每个离婚案件的背后,都有不同的原因。比如,有的是因为家庭经济收入过低,有的是因为感情不融洽,有的是因为双方之间的误会和隔阂等等。那么,对于大部分离异的夫妻而言,对于孩子非常牵挂和惦念,即便夫妻分手,孩子依然是心头肉。如此之下,对于很多离异两次以上的家庭来说,其并没有主观恶性,将孩子寄养于此,并不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换个角度想想,没有离异的家庭,就一定会对被寄养的孩子百般呵护吗?有的家庭,即便没有离异,但只是在表面上维持,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那么,将孩子寄养到此类家庭中,虽是没有离异的家庭,但也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事实上,以离异次数多少来断定是否具有寄养资格,缺乏合理性,不值得提倡。在寄养模式中,最为重要的标准就是,要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得到更多的温暖,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基于此,寄养制度如何设计,关键就是要实现“优胜劣汰”,让对孩子有利的家庭脱颖而出,让对孩子不利的家庭被淘汰。从这个方面而言,寄养规定应该具有科学性,强化外部监督力度,构建外部考评体系,将能否成为寄养家庭的话语权赋予社区和群众。能否成为寄养家庭,不应该纠结于离异次数,而应该全面综合考量,找到最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寄养制度的目的和价值,让被寄养的孩子感受到家的温暖。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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