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标准高了,领养标准得降

2015年06月30日 07:33   来源:广州日报   敬一山

  据报道,自去年10月民政部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后,南京在江苏率先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南京将主要照料人的年龄放宽到70周岁以下,但是却更强调寄养家庭、邻居关系和睦的环境,“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2年。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

  相比常见的领养制度,寄养更为灵活,对一些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来说,多了一种避免悲剧的选择。为了让这种选择更有效,也为了保障被寄养儿童的权益,南京出台细化规定的初衷值得肯定。虽然也有人觉得把离异次数当做硬指标,未必绝对合理,但不可否认的是,类似规定也是建立在常情常理的基础上,离婚次数不能评判一个人的好坏,但的确是一个家庭是否稳定的指标,而稳定感对于孩子来说还是相当重要的。

  从更利于孩子成长考虑,提高寄养家庭的评估标准无可厚非。国外的领养制度中,也有一些在外人看来显得苛刻的规定。比如美国对准备领养孩子的家庭做背景调查,会了解父母家庭的成员数,父母及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情感能力(有严重疾病的就不具备收养资格),另外收入、债务、消费等财政状况也要详细记录。无论寄养还是领养,都应该尽可能地为孩子做好“筛选”工作。这不是“制度刁难”,而是为孩子选择更适宜的成长环境。

  但和领养不同的是,寄养通常是临时性、阶段性的,本来就未必有很多家庭愿意选择这样的方式,如果标准再严格,会不会有那么多爱心家庭供选择,可能是一个问题。北京曾经实行的家庭寄养模式,要求孤儿超14周岁就必须接回福利机构。这就意味着已经建立起感情的父母和寄养的子女,将不得不被硬生生拆散。没有长远幸福的预期,这也是一些爱心家庭不愿选择寄养模式的重要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北京后来也出台办法,让几十个家庭收养“寄子”,把临时的寄养关系变成了永久的领养关系。这或许可以提供启发——对于那些孤儿来说,是否可以将寄养变成领养的一种“考察期”,在一定时期的寄养事件中,父母和“寄子”相处很好,孩子有足够的幸福感,就应允许将寄养关系变更为领养关系。

  当然,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目前寄养即便提高标准,也还不如领养的标准严苛。如果寄养家庭不满足领养的条件,那最终还是不能留住已有感情的“寄子”。所以这就涉及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过的问题——放宽领养限制,尤其是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规定。比如“单独二孩”政策出台之后,很多家庭可以生两个孩子,但有一个孩子的家庭却不能领养,显然不合情理。

  寄养标准提高之后,领养标准则有必要进一步放宽。如果能打通这两者之间的通道,对这两个制度还可能实现双赢的效果。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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