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6月24日中国新闻网)
如果媒体报道确实的话,这无疑是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
首先,这是对舆论和公众意见的正面回应。最近,有人炒作“拐卖儿童判死刑”,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即使公众知道这是一次带有商业炒作目的的行为,但由于所议话题关注度高,舆论非常火爆。随着话题讨论的深入,不少人在反对“拐卖儿童判死刑”的同时,提出了一个新话题:质疑为何不立法打击买方市场。刑法修正(九)草案拟修改现行刑法相关规定,打击“买方”,显然合理吸收了舆论意见。修正法律考虑公众意见,是立法行为本身的进步。
其次,对儿童保护又迈进了一步。如果这一修改意见被采纳,就会对“买方”构成法律威慑力。“买方市场”缩水甚至消失,拐买来的儿童没有“销路”,以牟利为目的的拐卖行为或许就会大幅减少。而由于当下“买方”不承担法律责任,未免导致“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在某种程度上,无疑有助长拐卖儿童之嫌。事实上,有的人拐卖儿童,有时恰恰是“受人之托”,即受“买方”委托。现拟修正法律规定,堵住漏洞,无疑令人欣慰。
第三,这是法律的进步。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当收买儿童“市场”旺盛,只打击拐卖儿童的一方,却不打击收买儿童的一方,既暴露立法不公平,又因法律本身缺失。随着民意增长,把收买儿童的行为纳入法律打击对象,凸显法律进步。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拐卖儿童伤害父母,破坏家庭,立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必须尽力减少漏洞,使人贩子难以抱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