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拟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了上述调整。(6月25日《新京报》)
围绕拐卖儿童罪,上周发生了一起风波,某网站的营销策划“拐卖儿童一律判死,收买被拐儿童判无期”,经微信、微博等传播途径发酵,演变为一场公共事件,引发热议……其实,鉴于当前儿童拐卖案件高发的严峻现实,在打击拐卖行为的同时,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者作出更严厉的惩戒,有着很强的现实必要性。此次刑法修订终将“收买儿童一律追刑责”加以确定,有力回应了社会共识。
司法决策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而不盲从于民意,这是现代司法正义得以保障的一个重要条件。但在另一面,司法如何体现其对现实的关照性,又必然离不开与民意的互动。如何平衡好这两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公信与正义的实现程度。从“一律死刑”事件来看,至少说明我们的司法与民意互动,还并未处在一个最优的“节拍”上。
此外,有观点由此提出朴素的正义离真正的法治有多远的问题,同样发人深省。“一律死刑”的呼吁可以说是民众某种朴素正义观的直接表达,它与真正的法治所存在的隔阂与冲突,相信只要理性分析就不难看出。但也要看到,朴素正义观虽然与真正的法治格格不入,但其作为一种坚实的存在,却不能被无视。最关键的仍需要立法与执法行动作出适时的积极引导,对之进行现代性的“改造”与“融化”,方能培育出一种现代性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文化。这次刑法修订,就应当能够扮演这样的角色。
当然,这起事件中,刑法修订对拐卖儿童罪条款的完善,与此前各方的呼吁实现了合拍,让更多人对打击拐卖儿童的非法行为充满了期待。但也要警惕由此可能凸显的一种立法万能主义倾向。一是防止把各种社会复杂议题都推向立法来解决。二是,警惕出现舆论的呼吁一降温,法律的的修订一完成,对于案情的关注力与执行力就下降的消极现象。也就是说,无论舆论冷热,司法执行都应该保持必要的稳定性。这应该是司法审慎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就打击儿童拐卖的非法行为来说,刑法的完善,不过是开启了一个新的治理阶段,“打拐”依然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