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儿童入罪”是法治进步

2015年06月26日 09:32   来源:人民日报   新疆乌鲁木齐 刘 鹏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拐卖儿童罪作出调整,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即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这一消息,引发关注。

  此前,网上“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的观点曾激起热烈讨论。尽管这背后有网络营销的身影,“一律死刑”也明显简单粗暴,但调查显示,支持者不在少数。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一些拐卖儿童的案件中,法律对收买儿童一方处罚较轻的问题,常引起媒体和公众的热议。

  事实上,“买的需求”往往催生“卖的供应”,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没有收买,就没有人口拐卖”。因此,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处也必须双管齐下,既严惩卖者,也让买者付出代价。“收买即入罪”回应了社会的关切,体现了立法的审慎,在加大法律保护力度和兼顾被拐儿童现实权益之间,必将实现更好的平衡。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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