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错误为何不立即纠正

2015年06月25日 09:19   来源:人民日报   王比学

  □究其根源,还是执法者手中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更是权力没有被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具体表现

  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2011年4月,常洪德等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5月,他们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人被无罪释放。按法律规定,在抓捕时扣押的当事人物品应该在当事人无罪释放后返还给当事人,可是他们当初被扣押的财物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和车辆等物品却怎么也要不回来了。

  媒体报道后,珲春市委连夜召开常委扩大会议。针对节目中所涉问题,市委成立专案组,对涉事相关人员将认真调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市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处理。

  这个案件暴露的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院提起诉讼,而且还经过了法院审理。可是当当事人到法院和检察院索要被扣押的财物时,法院和检察院均回答不知道在哪儿。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将所扣押的财物按规定随案移送。这其中,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到哪去了?

  当在法院、检察院找不到自己的财物时,当事人只好又折回了公安机关。尽管公安机关承认,“东西就在公安局”,但却让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兜圈子”。本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却被傲慢的执法机关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今年3月,中办和国办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在该案中,既然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就说明犯罪不成立。既然犯罪都不成立,当然公安机关所扣的财物就与案件无关。为什么不按照规定,及时返还给当事人?三日退还的时间,竟然拖了半年多时间。

  类似事件在其它地方也存在。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执法者的权力,是法律赋予他们用来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执法者必须尊重法律,严格执法,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展示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吉林珲春这起案件被依法纠正后,执法机关不但没有严格执法,就连错扣人家东西要退还这样起码的道理都不讲,这怎能保证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怎能共同推动司法文明?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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