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通报,2009年8-10月,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该省四家电信运营商,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云南省发改委认为,此举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已督促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整改,停止相关做法,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依法对参与垄断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给予了1318万元的罚款处罚。(6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
据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官网信息,该局的职责包括,贯彻国家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行业管理权力,协调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问题,促进网络资源共享,监督电信、互联网市场接入和服务质量,协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辖区电信服务价格,等等。
国家赋予地方通信管理局的这些职责,并不包括直接介入电信运营商产品定价,更不能限制运营商价格促销或以其他营销、促销方式开展的竞争。所谓协同价格管理部门监管电信服务价格,按正常的理解,应当是严防电信服务的价格欺诈,或降低低价促销的电信服务质量。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其他职责,包括行业管理、协调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问题等,应当主要着眼于监督管理电信运营商确保实现互联互通,约束电信运营商以产品价格竞争、正当营销宣传竞争之外的不合理、不合法方式开展的恶性竞争。
但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却堂而皇之地下达行政命令,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限制该省的电信运营商展开合理、合法范畴内的产品价格竞争。电信运营商开展产品价格竞争及其他方式的营销宣传竞争,将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等通信服务价格降低,激励消费者增加通信服务消费,从而使得通信服务“网络效应”得到更好发挥。
考虑到电信网、互联网等网络及相关的设备、终端电信网络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很快,鼓励竞争还能够促成设备等获得更有效利用——更多更有效利用,电信产品的更多销售,由此增加的边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却能为电信运营商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就是说,云南省通信管理局限制竞争的举措,也让电信运营商利益受到损失。
当然,包括通信服务领域,各行业领域之中,新进入企业或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既有企业,在发起产品价格竞争及其他方式的营销宣传竞争时,通常难以避免出现一些“剑走偏锋”的方式、手法,并形成对行业、市场秩序的冲击,对原先占据竞争优势地位的企业更会带来直观冲击。这种情况下,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该考虑敦促企业规范竞争方式,而试图限制、消除竞争来一劳永逸的消除乱象,更不能以已经占据了竞争优势地位或政策保护的企业的“保姆”自居,刻意打压打乱行业秩序的“鲶鱼”。
限制、消除竞争,尽管在短期内会带来看上去井井有条的行业秩序,却是以牺牲行业创新发展动力为代价的。从长期来看,这将让行业企业变得不思进取,甚至可能出现企业有意雪藏科技创新成果(延后其发布、应用时间)、长期维持高价低质服务的怪异现象,最终使得企业渐渐失去应对技术革新、市场竞争的基本能力。
云南省发改委查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及四家电信运营商,国家发改委就此事给予通报,释放出的信号是:国家将加快推动包括通信服务行业在内的存在垄断、政策保护的部分行业,引入更多竞争,鼓励竞争,来增加行业、企业活力,并改善这些行业的服务、产品水平;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将增强对非法行业保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笔者以为,国内各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就此事展开深入研究,要重点着眼消费者广为关注的行业、公共服务,对长期存在的行业垄断、主管部门限制竞争给予专项清理,并将清理成果以制度、地方立法等形式固定下来。为了避免类似的抱团垄断不断滋生,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还应进一步细化各类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权限,对这些部门、组织履职作出更为有效的规范,并推动实现各行业监管规制政务、事务的阳光化。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