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匿名举报,深圳市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原局长罗演广今年初辞去公职,进入祥祺集团任副总裁兼祥祺地产公司总经理。此举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利益回避的规定,坪山新区有关部门表示正在调查。(见4月15日《南方都市报》)
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而罗演广今年初辞职到现在也才几个月,至于土地监察局与房地产企业有没有业务上的联系,恐怕不必多说。
一些公务员尤其是有一定领导职务的,往往在某一领域深耕多年,人脉不可低估。如果允许他们辞职后迅速在自己熟悉的领域搞经营,其凭借得天独厚的人脉优势,想做点生意赚点钱,很容易。如此,极有可能暗含“期权”交易,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更容易滋生腐败。
正因此,国家出台法律禁止此类行为。除了《公务员法》,中组部和人社部出台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也有相关表述。
当官须有底线,辞职也有规矩。除了普通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如若辞职,也都面临严肃的制度约束。比如,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种回避期,正是为了防止相关离任人员利用其原任职务的影响,干涉司法,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可以预见,随着公务员辞职越来越常见,对其去向的监督也要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是搭建平台,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举报,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离职官员的就业去向不能太“大撒把”了,应该致力于及时发现、主动查处相关的任职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