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法律,开启农地改革新模式

2015年02月27日 07:48   来源:法制日报   乔新生

  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接从建设用地增殖中获得收益。这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改革的重要举措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国务院决定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6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规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土地制度修改的新模式。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兴建乡镇企业和农民住宅,如果要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房地产开发用地,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由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批准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房地产开发。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人为地增加了商品房土地供给的成本,而且更主要的是,会损害农村集体组织的正当利益。正因为如此,早在多年前笔者就曾经指出,应当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直接将集体所有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这样做不仅可以大大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增加商品房的供给,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入,而且可以避免房地产交易领域的腐败现象,防止政府征收土地与民争利。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牵涉国家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假如一步到位,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进入市场,那么,农业经济将会受到严重冲击。正因为如此,国务院权衡利弊,决定在保护农村集体耕地的前提下,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开发使用制度进行改革,允许农村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减少土地征收的环节,改变地方政府征收农村集体组织土地,转手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从中牟利的政策,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接从建设用地增殖中获得收益。这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改革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遏制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的趋势,有利于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也有利于地方政府调整产业结构,改变传统不合理的财政体制。

  国务院之所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条款,而不是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是因为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涉及面广,牵涉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有制,也牵涉我国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当初为了加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速度,国务院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暂时停止部分法律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实施,此次为了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步伐,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部分地区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部分条款的实施,这说明国务院已经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找到了打破法律桎梏的有效途径。暂时停止实施现行法律的部分条款,一方面,可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为深化改革争取时间;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改革提供转圜的余地,如果在改革中出现问题,那么,完全可以恢复现行的法律规范,从而使改革重新回到原来的轨道。

  总而言之,这是一项非常具有创意的改革举措,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行之有效的手段。当然,暂时停止实施部分法律条款,说明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着与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务院一定会总结改革成功经验,并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全面修改法律制度的草案。真诚期望这项改革能够尽快落实,让部分地区的农民从中受益,让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回归理性,让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真正成为造福农民的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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