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修订后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开始施行,其中“社会责任感差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新规引发社会热议。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对1891人进行调查显示,78.6%的受访者支持将“社会责任感”列为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之一,但58.8%的受访者担心在具体操作中难以实施。(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道德入法”大多时候都有争议,关键的问题是道德规范缺少准确的尺度,考察、评价及处理起来缺少可操作性。同样的,社会责任感作为公务员录用的条件亦是如此。什么社会责任感,如何评价社会责任感?这是入法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当然,这并不妨碍它作为录用条件的价值存在。
首先,强调社会责任感没有坏处。尽管社会责任感只是个体对社会的认识,但是一旦付诸行动,对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是强大的正能量,具有十分积极的社会意义。更何况,公务员本身是为社会为公众服务的,职务为民的属性,更需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即遵守社会秩序、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等,富有公德心和社会爱心。
其次,凡事都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对社会责任感的定义和评价的确立,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说过去没有,现在就不能有,一定要墨守成规,因噎废食。重要的是社会责任感作为了公务员录用的条件,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其内涵,细化其规则,改进其考察评价的方式方法,一方面避免沦为“僵尸条款”,另一方面防止抽象地放在文件中、由官员来定,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形成新的不公平。
第三,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导向。公务员考录影响相当广泛,每年参加考试的考生几百万人,这个群体中相当部分都是往届或者应届大学毕业生。社会责任感列入录用的条件,不仅赢得社会对社会责任感的广泛关注,作为道德品质之一,还会得到大学的普遍重视,成为品德教育的一块拼图,不管教育的学生以后做不做公务员,这些教育的成果,事实上也在为提升社会整体素质在添砖加瓦。
当然,社会责任感成为公务员录用条件,更重要是对公务员群体必备素质的条件化,要求公务员重视品德修养的培育和约束。不仅考生要具备,在职公务员也应具备并在工作和生活中体现出来。反观,近八成受访者支持将“社会责任感”列为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之一,很大的程度上恐怕是对公务员群体社会责任感不足的另类表达,期待通过严格录用关口,提高群体素质,更好地服务公众、示范社会。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公务员整体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取决于公务员整体的制度,而且录用不过是一个环节。显然,在社会责任感成为录用条件的同时,公务员教育、管理、考核、任用等诸多环节,对社会责任感的要求亦应有所涉及,固化成为内部导向。
(责任编辑:李焱)